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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交通运输部落实〈2016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实施意见》的通知(2)
  4.推进价格和收费信息公开。实行收费目录清单管理,及时组织公开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以及实施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明确项目名称、设立依据、标准等。督促交通运输行业具体执收单位在收费场所及时公示收费文件依据、主体、项目、范围、标准、对象等,主动接受社会监督。(财务审计司、公路局、水运局、运输服务司、海事局等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督促交通运输系统有关单位按有关规定及时公开行政事业收费相关信息。(财务审计司牵头,有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指导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定期公布收费公路相关信息。统计汇总全国收费公路整体情况,按年度定期公开全国收费公路建设投资、收入支出、债务偿还、里程规模等相关信息。(公路局牵头负责)
  (三)围绕民生改善推进公开。
  1.推进扶贫领域信息公开。围绕实施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加大扶贫政策、扶贫成效、扶贫资金、项目安排等信息公开力度。(综合规划司牵头负责)通过新闻发布会、部政府网站等年初向社会公布涉及农村公路建设、贫困地区建制村通硬化路等更贴近民生实事工作目标和计划、年中公布推进和开展情况、年底公开落实结果的方式,接受社会监督,促进交通运输重点工作的落实。(办公厅牵头负责)
  2.加大安全和应急管理信息公开。及时发布由我部组织的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事故抢险救援、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信息。(应急办牵头,有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加大突发事件预警和预防信息的公开力度。及时向行业发布预警预防信息,特别是可能引起事故灾难的自然灾害风险信息。进一步提高信息发布时效,为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提供可靠依据。(应急办、公路局、水运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定期公开海上搜救险情数量、获救人员、获救船舶等海上搜救基本数据。(搜救中心负责)
  3.推进就业创业信息公开。及时组织公开交通运输部所属单位就业供求信息,进一步做好事业单位人员招录信息和人力资源市场供求信息的发布工作,扩大就业信息服务的受众面。(人事教育司牵头,有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4.推进环境保护信息公开。积极推进实施《珠三角、长三角、环渤海(京津冀)水域船舶排放控制区实施方案》,加大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工作信息公开力度。(海事局牵头负责)
  (四)围绕助力政府建设推进公开。
  1.积极推进决策公开。探索建立利益相关方、公众、专家、媒体等列席部有关会议的制度。积极实行重大决策预公开,扩大公众参与,对社会关注度高的决策事项,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在决策前应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及时反馈意见采纳情况。(办公厅牵头,有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2.推进政策执行和落实情况公开。围绕政府工作报告、发展规划提出的重要事项,特别是党中央、国务院和部党组部署的改革任务、民生举措,细化公开执行措施、实施步骤、责任分工、监督方式等,实事求是公布进展和完成情况。进一步加大对督查发现问题及整改落实、奖惩情况的公开力度。(办公厅牵头会同有关单位负责)严格按照审计署要求,做好审计整改公开工作,以公开促进重大政策措施有效落实。(财务审计司牵头负责)
  3.深入推进预决算公开。在做好预决算公开工作的同时,重点推进使用财政资金的部门和单位预决算公开,公开内容应包括本单位职责、机构设置、一般公共预算收支、政府性基金预算收支、机关运行经费等情况。除涉密项目外,部门预决算支出应当公开到功能分类项级科目,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细化公开到经济分类款级科目。(财务审计司牵头负责)
  (五)围绕扩大政务参与加强解读回应。
  1.主动做好政策解读。出台重要政策,牵头起草单位应将文件和解读方案一并报批,相关解读材料应于文件公开后3个工作日内在政府网站发布。对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度高的法规政策和重大措施,部领导、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要通过参加新闻发布会、接受访谈、发表文章等方式带头宣讲政策,解疑释惑,传递权威信息。部长、副部长年内解读重要政策措施不少于1次。加强专家库建设,为专家学者了解政策信息提供便利,更好地发挥专家解读政策的作用。政策解读要针对不同社会群体,采取不同传播策略,注重运用各级各类新闻媒体,特别要重视发挥主流媒体及其新媒体“定向定调”作用,及时全面准确解读政策,增进社会认同。(政策研究室牵头,有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2.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做好政务舆情监测工作,扩大舆情收集范围,及时了解各方关切,有针对性地做好回应工作。对涉及交通运输工作的重要政务舆情、媒体关切等热点问题,要认真研判处置,及时借助媒体、网站等渠道发布准确权威信息,讲清事实真相、有关政策措施、处置结果等。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要求,做好人大建议、政协提案答复件的主动公开工作。遇有重大突发事件时,负责处置的单位是信息发布的第一责任人,主要负责人要当好“第一新闻发言人”,快速反应、及时发声。针对涉及突发事件的各种虚假不实信息,要迅速澄清事实,消除不良影响。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应在24小时内组织举行新闻发布会。(政策研究室牵头,有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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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 /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2016-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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