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被撤销监护人资格典型案例(3)
【裁判结果】
黑龙江省鹤岗市兴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耿某某经常殴打耿某一,给其造成了严重的身体及精神伤害,其已经不能继续承担监护责任。马某虽是耿某一的母亲,但是其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独立生活能力,也无力继续承担监护责任。耿某一的其他近亲属均无力作为耿某一的监护人。兴山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对此案进行了缺席审理,判决撤销了被申请人耿某某、马某的监护人资格。指定鹤岗市民政局作为耿某一的监护人,由鹤岗市民政局所属的鹤岗市儿童福利院承担对耿某一的监护职责。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撤销监护权的典型案例。虽然我国法律对撤销监护权作了规定,但是在现实生活中撤销监护权的案件却非常少。本案在审理中的最大亮点就是为了让未成年人的利益最大化,在依法指定民政局担任监护人的同时,由民政局所属的儿童福利院承担了监护职责。现阶段我国的儿童福利院受到了国家的高度重视,其居住、教育设施、人员配备较为完善,这样的生活、教育环境更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同时也解决了剥夺监护权后未成年人的生活和教育问题。
六、何某某被撤销监护人资格案
【基本案情】
被申请人何某某系叶某某的前夫、被监护人何某一的父亲。何某某与叶某某无其他子女,双方离婚时协议何某一由叶某某抚养。何某一的外祖母已死亡。申请人叶某一系何某一的舅舅。 2015年4月25日19时许,被申请人何某某前往叶某某家,将叶某某父亲和叶某某捅死,将何某一捅伤。2015年9月26日,何某一户籍地所在村委会出具证明,认为由申请人叶某一作为何某某的监护人有利于何某一成长。法院于2014年10月24日征询何某一的意见,其同意由申请人叶某一作为其监护人。
【裁判结果】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监护人应履行对被监护人的监护职责,暴力伤害被监护人,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法院可以判决撤销其监护人资格。本案中,被申请人何某某捅死何某一的外祖父和母亲,并捅伤何某一,严重损害了何某一的身心健康,申请人叶某一作为何某一的舅舅申请撤销何某某的监护资格,应予以支持,由申请人叶某一担任何某一的监护人更有利于何某一走出心理阴影、健康成长。依照法律相关规定,判决撤销被申请人何某某监护人资格,指定申请人叶某一作为何某一的监护人。该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父亲故意伤害子女而被撤销监护权的典型案例。父母作为子女的法定监护人,本应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被申请人何某某却将被监护人何某一捅成重伤(二级),令人扼腕。法院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撤销被申请人何某某某作为何某一监护人的资格,充分保障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审理过程中,对于指定何人为何某一的监护人,法院充分考虑了何某一本人的意愿和其户籍地所在村委会的意见,从有利于何某一走出心理阴影、健康成长的角度考虑,指定何某一的舅舅叶某一担任其监护人。
七、周某被撤销监护人资格案
【基本案情】
申请人秦某某、周某某系夫妻关系,1978年6月领养了周某。1999年至2000年,秦某某、周某某因周某吸食毒品屡教不改并偷拿家中财物导致矛盾激化,双方于2000年11月21日经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主持调解,解除了秦某某、周某某与周某之间养父母与养女关系。2005年3月23日,周某在外非婚生育一女,取名周某一。2005年6月,周某找到秦某某、周某某希望能暂时代为照顾周某一。但当老两口接手孩子后,周某只是每年偶尔来看看孩子,也未支付过抚养费。自2013年2月起,周某未再看望过周某一,也未履行抚养义务,经秦某某、周某某多次电话联系,仍无法联系到周某。周某一现就读于上海市某小学四年级,成绩优良,但因被申请人周某未履行监护职责,未能办理户籍。
本案在审理期间法院委托上海市阳光社区青少年事务中心长宁工作站进行社会观护。社会观护员反映:周某一自幼由两申请人照顾,被申请人偶尔回家一次。现一年多没有回家或者联系周某一。平时申请人周某某负责接送周某一,课余经常带周某一去各种游乐场所和公园,申请人秦某某负责周某一的饮食起居和学习。周某一明确表示希望和两申请人生活在一起,不喜欢母亲周某。因为周某下落不明以及消极处理周某一的户籍问题,导致周某一目前处于没有户籍、没有医保、没有身份证的状况,亦增加了两申请人的经济负担。社会观护员建议从保障未成年人权益出发,由两申请人担任周某一监护人为宜。
【裁判结果】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两申请人虽为年迈老人,且与未成年人周某一无法律关系、无抚养义务,但出于对未成年人的关爱之情,长期抚养周某一,并经所在居民委员会同意,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销周某的监护人资格。而在周某一的生父尚不明确情况下,生母周某作为唯一法定监护人不亲身切实履行抚养周某一的义务,不承担抚养费用,未能有效履行抚养未成年人的义务,不宜再担任周某一的监护人。鉴于两申请人长期抚养周某一,具有抚养能力,双方形成亲密抚养关系,且相关证据亦表明未成年人周某一在两申请人的照顾下成长状况良好,学习成绩优良,可以认为两申请人具备监护周某一的资格和条件。判决:一、撤销被申请人周某的监护人资格。二、变更申请人秦某某、周某某为周某一的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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