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被撤销监护人资格典型案例(4)
【典型意义】
这个案件是上海首例监护人不尽抚养义务被撤销监护权的案件。这个案件给我们的启示是,并不是只有虐待未成年子女才会受到法律制裁,监护人长期不尽抚养义务,也会被剥夺监护权,由国家或者他人代为行使监护权。孩子不是父母的私有财产,他们是国家的未来,一旦发现未成年人权益受到侵害,公民有报告的义务,这样才会逐步减少未成年人权益受侵害的现象。
八、何某某被撤销监护人资格案
【基本案情】
被申请人何某某(女)与案外人杨某某原系夫妻,双方协议离婚时约定婚生女儿杨某随被申请人何某某共同生活。2013年上半年至2014年7月13日期间,被申请人何某某的情人张某某在明知杨某是未满十四周岁幼女的情况下,先后多次让何某某将杨某带到遂昌县某宾馆房间内,由何某某做杨某的思想工作后,与杨某发生性关系。2015年7月3日,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以强奸罪分别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何某某有期徒刑十年。案发后,杨某随其父亲杨某某共同生活。
【裁判结果】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本案中,被申请人何某某罔顾伦理道德、漠视法律,帮助他人性侵被监护人,严重损害了被监护人的身心健康。为维护被监护人合法权益,依照法律有关规定,判决撤销被申请人何某某作为杨某的监护人资格。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无论是从伦理道德还是从法律角度而言,为人父母者都应尽心尽力地对未成年子女进行管理和教育,妥善照顾未成年子女的生活,保护其身心健康和人身安全。本案被申请人何某某作为杨某的亲生母亲,却帮助他人性侵杨某,有悖伦理道德,触犯刑法规定,严重损害了被监护人杨某的身心健康。在遂昌县人民检察院告知杨某的父亲杨某某可申请撤销何某某监护人资格后,杨某某并未提起诉讼,遂昌县民政局在检察机关的建议下,向法院起诉撤销何某某的监护人资格,充分体现了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为制止监护侵害行为、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所作的共同努力。
九、王某被撤销监护人资格案
【基本案情】
申请人余某某、陈某某系被监护人余某一的祖父、祖母,案外人余某与被申请人王某系余某一的父母。2002年5月,余某因车祸亡故,余某某、陈某某、王某及余某一获赔死亡补偿费等费用,其中赔偿给王某、余某一的费用合计193897.19元。自2003年开始,被申请人王某未与余某一共同生活,余某一的生活起居由两申请人照顾,教育、医疗等费用均由两申请人支付。2008年1月25日,被申请人王某再婚,2015年3月11日离婚。庭审中,被申请人王某自认领取了余某生前单位发放给余某一的生活费等款项。⇨下转第七版
【裁判结果】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父母作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本案被申请人王某自认,从2003年开始余某一与两申请人共同生活,余某一的教育、医疗等费用均由两申请人支付,且其领取了属于余某一的生活费等款项挪作他用,可以认定被申请人王某作为余某一的监护人未尽监护职责,侵害了被监护人余某一的合法权益。申请人余某某、陈某某长期抚育照料余某一,具有监护能力,从有利于余某一学习、生活的角度出发,依照法律有关规定,判决撤销被申请人王某对余某一的监护资格,指定申请人余某某、陈某某为余某一的监护人。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监护人怠于履行监护职责,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件。被申请人王某长期未与被监护人余某一共同生活,未对其尽到抚养、教育职责,且将属于余某一的生活费等款项挪作他用,侵犯了被监护人的财产权利。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走访了被监护人余某一所在的社区、学校及其父亲生前单位,了解被监护人的生活状况,还征询了被监护人余某一的意见,其表示已经多年未见过被申请人,愿意跟其爷爷、奶奶共同生活。法院根据本案事实,从有利于余某一的生活、学习角度考虑,判决撤销王某作为余某一的监护人资格。
十、卢某某被撤销监护人资格案
【基本案情】
卢某某系卢某一的父亲,卢某某明知卢某一未满14周岁且精神发育迟滞,仍与其发生性关系并导致卢某一怀孕。2015年12月14日,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以强奸罪判处卢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现卢某某在监狱服刑。该刑事案进入审理阶段后,法院认为应当依法撤销卢某某的监护权,遂向泸州市纳溪区民政局发出司法建议,建议泸州市纳溪区民政局申请撤销卢某某的监护权资格。泸州市纳溪区民政局接受法院司法建议,向法院申请撤销被申请人卢某某监护权。由于卢某一的母亲饶某某患有重度精神发育迟滞,卢某一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均已去世。现在唯有能力照顾卢某一的姑姑已经60多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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