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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商业银行代理销售业务的通知(2)

四、代销产品准入管理

(十八)商业银行原则上应当由其总行承担代销产品的审批职责,并以书面形式对分支机构代销产品范围进行明确授权。确需由一级分支机构审批的,一级分支机构应当事先获得总行授权,并在报总行备案后代行代销产品审批职责。

(十九)商业银行应当对拟代销产品开展尽职调查,不得仅以合作机构的产品审批资料作为产品审批依据。

(二十)商业银行应当根据代销产品的投资范围、投资资产、投资比例和风险状况等因素对代销产品进行风险评级。风险评级结果与合作机构不一致的,应当采用对应较高风险等级的评级结果。

(二十一)商业银行不得代销未经合作机构确认合规或者未列入总行合作机构审批名单的机构发行的金融产品。

五、销售管理

(二十二)商业银行应当按照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确定代销业务的销售渠道。通过营业网点代销产品的,应当按照银监会有关规定在专门区域销售,销售专区应当具有明显标识。

(二十三)商业银行应当在营业网点或官方网站提供查询代销产品信息的渠道,建立代销产品分类目录,明示代销产品的代销属性、发行机构、合格投资者范围等信息,不得将代销产品与存款或其自身发行的理财产品混淆销售。

(二十四)商业银行应当使用合作机构提供的实物或电子形式的代销产品宣传资料和销售合同,全面、客观地揭示代销产品风险。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代销产品宣传资料首页显著位置应当标明合作机构名称,并配备以下文字声明:“本产品由××机构(合作机构)发行与管理,代销机构不承担产品的投资、兑付和风险管理责任”。

(二十五)商业银行应当对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评估,确定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级,并只能向客户销售等于或低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代销产品。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风险承受能力评估依据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客户年龄、财务状况、投资经验、投资目的、收益预期、风险偏好、流动性要求、风险认识和风险损失承受程度等。

(二十六)商业银行应当告知客户代销业务流程和收费标准,代销产品的发行机构、产品属性、主要风险和风险评级情况,以及商业银行与合作机构各自的责任和义务等信息。

(二十七)商业银行应当向客户提供并提示其阅读相关销售文件,包括风险提示文件,以请客户抄写风险提示等方式充分揭示代销产品的风险,销售文件应当由客户签字逐一确认,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通过电子渠道销售的,应由客户通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要求的电子方式逐一确认。

(二十八)商业银行应当加强员工行为管理,对销售人员及其代销产品范围进行明确授权,并在营业网点公示。

(二十九)销售人员应当具备代销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金融、财务等专业知识、技能和相应的岗位资格,遵守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行业协会和商业银行制定的销售人员行为准则和职业道德标准,并充分了解所代销产品的属性和风险特征。

(三十)商业银行应当会同合作机构为销售人员持续提供专业培训,确保销售人员每年的培训时间符合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或其授权机构的要求。代销新产品的,需开展销售前培训;未接受培训或未达到培训要求的销售人员不得销售该类产品。

(三十一)商业银行通过营业网点开展代销业务的,应当根据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的相关规定实施录音录像,完整客观地记录营销推介、风险和关键信息提示、客户确认和反馈等重点销售环节。

(三十二)商业银行应当依法妥善保管与代销业务有关的各种文档(含录音录像文件),如实记载向客户推介、销售产品的情况。文档保存年限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的相关规定,并在银行内部管理制度中予以明确。

(三十三)商业银行从事代销业务,不得有以下情形:

1.未经授权或超越授权范围开展代销业务,假借所属机构名义私自推介、销售未经审批的产品,或在营业区域内存放未经审批的非本行产品销售文件和资料。

2.将代销产品作为存款或其自身发行的理财产品进行销售,或者采取夸大宣传、虚假宣传等方式误导客户购买产品。

3.违背客户意愿将代销产品与其他产品进行捆绑销售。

4.由销售人员违规代替客户签署代销业务相关文件,或者代替客户进行代销产品购买等操作、代替客户持有或安排他人代替客户持有代销产品。

5.为代销产品提供直接或间接、显性或隐性担保,包括承诺本金或收益保障。

6.给予合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或者向合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收取、索要代销协议约定以外的利益。

7.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禁止的其他情形。

(三十四)商业银行应当通过独立的团队或机构对营业网点的代销业务进行抽样回访。

(三十五)商业银行不得允许非本行人员在营业网点从事产品宣传推介、销售等活动。

六、信息披露与保密管理

(三十六)代销产品存续期内,商业银行应当督促合作机构按照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客户披露代销产品投资运作情况、风险状况和对投资者权益或者投资收益有重大影响的风险事件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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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中国保监会、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销售行为的通知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2014-1-8)
·关于印发《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监管指引》的通知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11-3-7)
·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提高商业银行代理支库代办业务费标准的通知 / 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2001-12-20)
·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 /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018-1-5)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规范商业银行股东报告事项的通知 /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018-2-28)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商业银行代理销售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2025-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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