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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2018年第1号



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已经中国银监会2018年第1次主席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主席:郭树清

2018年1月5日




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商业银行股权管理,规范商业银行股东行为,保护商业银行、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维护股东的合法利益,促进商业银行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法律法规对外资银行变更股东或调整股东持股比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商业银行股权管理应当遵循分类管理、资质优良、关系清晰、权责明确、公开透明原则。

第四条 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单独或合计拟首次持有或累计增持商业银行资本总额或股份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应当事先报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核准。对通过境内外证券市场拟持有商业银行股份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行政许可批复,有效期为六个月。审批的具体要求和程序按照银监会相关规定执行。

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单独或合计持有商业银行资本总额或股份总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应当在取得相应股权后十个工作日内向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告。报告的具体要求和程序,由银监会另行规定。

第五条 商业银行股东应当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纳税记录和财务状况,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监管要求。

第六条 商业银行的股东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等各方关系应当清晰透明。

股东与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的持股比例合并计算。

第七条 商业银行股东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履行法定义务。

商业银行应当加强对股权事务的管理,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商业银行股权进行监管,对商业银行及其股东等单位和人员的相关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第八条 商业银行及其股东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充分披露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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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018-1-5)
·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银监会关于取消和暂停商业银行部分基础金融服务收费的通知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国银行...(2017-6-30)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押品管理指引的通知 /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017-4-26)
·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商业银行代理销售业务的通知 /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016-5-5)
·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试行) /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015-9-2)
·商业银行杠杆率管理办法(修订) /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015-1-30)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规范商业银行股东报告事项的通知 /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018-2-28)
·商业银行大额风险暴露管理办法 /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18-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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