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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商业银行代理销售业务的通知(3)

(三十七)商业银行应当依法履行客户信息保密义务,防止客户信息被不当使用。与合作机构共享客户信息的,应当事先以醒目方式征得客户书面同意或者通过电子方式确认,并要求合作机构履行客户信息保密义务。

七、监督管理

(三十八)商业银行应当于每年度结束后2个月内向银监会报送代销业务年度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代销业务发展规划和基本情况、主要风险分析和风险管理情况、合规管理和内部控制情况、投诉处理情况以及代销业务管理系统运行情况等。遇有突发情况的,应当及时报告。

(三十九)商业银行违反本通知规定开展代销业务的,银监会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采取相关监管措施或者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四十)商业银行代销政府债券和实物贵金属,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政策性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外国银行分行、汽车金融公司和消费金融公司等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代销业务,参照本通知执行。



2016年5月5日



(此件发至银监分局和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外国银行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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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中国保监会、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销售行为的通知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2014-1-8)
·关于印发《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监管指引》的通知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11-3-7)
·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提高商业银行代理支库代办业务费标准的通知 / 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2001-12-20)
·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 /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018-1-5)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规范商业银行股东报告事项的通知 /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018-2-28)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商业银行代理销售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2025-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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