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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办法》的公告(2)
第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应定期或不定期在征管系统中对残疾人信息进行比对,发现异常的,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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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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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2016-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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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残疾...(2015-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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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相关问题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2015-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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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2013-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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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2013-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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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税控系统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 国家税务总局(2016-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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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加快残疾人小康进程规划纲要的通知 / 国务院(2016-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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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残疾预防行动计划(2016—2020年)的通知 / 国务院办公厅(2016-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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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教育条例 / 国务院(201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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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 / 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2017-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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