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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废止《社会团体设立专项基金管理机构暂行规定》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

第 56 号

  《民政部关于废止〈社会团体设立专项基金管理机构暂行规定〉的决定》已经2015年10月20日民政部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 长  李立国 
                                         2015年10月29日




民政部关于废止《社会团体设立专项基金管理机构暂行规定》的决定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我部对部分部门规章进行了清理。现决定对《社会团体设立专项基金管理机构暂行规定》(民发〔1999〕50号)予以废止。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相关法规: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印发职业年金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2016-9-28)
·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管理规定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6-11-29)
·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子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暂行规定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6-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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