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管理规定
证监会公告[2016]29号
现公布《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管理规定》,自2016年12月15日起施行。
中国证监会
2016年11月29日
附件1:《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管理规定》.pdf
附件2:关于《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管理规定》的修订说明.pdf
http://www.csrc.gov.cn/pub/zjhpublic/G00306201/201612/P020161202524797036591.pdf
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适应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以下简称基金 管理公司)专业化经营管理的需要,规范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以下 简称子公司)的行为,保护投资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司法》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以及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子公司是指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基金管理公司在境内全资设立或者与其他股东共同出资设立的公司法人。
第三条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子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自身的财务实力 和管理能力,全面评估论证,合理审慎决策,不得因设立子公司损害公募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第四条基金管理公司应当根据自身发展战略,按照专业化、差异化的经营原则,合理确定并定期评估子公司的发展方向和经营范围。基金管理公司与其子公司、受同一基金管理公司控制的子公司之间不
得存在同业竞争。
第五条基金管理公司与其子公司、受同一基金管理公司控制的子公司之间不得进行损害投资人利益或者非公平的关联交易,经营行为不得存在利益冲突。
第六条子公司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活动、监督管理等事项,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七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审慎监管原则,对子公司及其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八条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依据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自律规则,对子公司及其业务活动进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 子公司的设立
第九条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全资设立子公司。法律、行政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基金管理公司可以与符合条件的其他投资人共同出资设立子公司,但持有子公司的股权比例应当持续不低于51%。
第十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基金管理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经营以下单项业务:
(一)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
(二)基金销售业务;
(三)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业务;
(四)中国证监会许可或认可经营的其他业务。
设立子公司拟经营前款规定的许可业务,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履行业务资格申请程序。
第十一条 设立子公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各股东对符合法定条件及所提交申请材料真实、准确、完整、合规的承诺函;
(二)申请报告,内容至少包括设立子公司的目的,子公司的名称、经营范围、设立方案、股东资格条件等,应由股东签字并盖章;
(三)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至少包括设立子公司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股东的基本情况及具备的优势条件,子公司的组织管理架构,子公司的业务发展规划等;
(四)各股东设立子公司的决议、决定及发起协议;
(五)在基金行业任职的自然人股东,其任职机构对该自然人参股子公司出具的无异议函;
(六)各股东之间的关联关系说明及子公司的股权结构图;
(七)基金管理公司防范与其子公司之间出现风险传递和利益冲突的制度安排;
(八)子公司拟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参照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情况登记表填写)、身份证明复印件及基金从业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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