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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监会、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保险业助推脱贫攻坚工作的意见 (2)

  (六)精准对接民生保险服务需求。保险机构要针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积极开发推广贫困户主要劳动力意外伤害、疾病和医疗等扶贫小额人身保险产品。重点开发针对留守儿童、留守妇女、留守老人、失独老人、残疾人等人群的保险产品,对农村外出务工人员开辟异地理赔绿色通道,为农村居民安居生活提供保障。进一步扩大农房保险覆盖面,不断提升保障水平。积极开展农村治安保险和自然灾害公众责任保险试点。探索保险服务扶贫人员队伍新模式,为各地政府、企事业单位驻村干部和扶贫挂职干部,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提供保险保障。支持贫困地区开展巨灾保险试点。

  (七)精准对接产业脱贫保险服务需求。积极发展扶贫小额信贷保证保险,为贫困户融资提供增信支持,增强贫困人口获取信贷资金发展生产的能力。探索推广“保险+银行+政府”的多方信贷风险分担补偿机制。支持有条件的地方设立政府风险补偿基金,对扶贫信贷保证保险给予保费补贴和风险补偿。鼓励通过农业保险保单质押、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保证保险、农房财产权抵押贷款保证保险等方式,拓宽保险增信路径,引导信贷资源投入。探索开展贫困农户土地流转收益保证保险,确保贫困农户土地流转收益。结合农村电商、乡村旅游、休闲农业等农业新业态,开发物流、仓储、农产品质量保证、互联网+等保险产品。创新保险资金运用方式,探索开展“农业保险+扶贫小额信贷保证保险+保险资金支农融资”业务试点,协助参保的贫困人口更便利地获得免担保、免抵押、优惠利率的小额资金。

  (八)精准对接教育脱贫保险服务需求。积极开展针对贫困家庭大中学生的助学贷款保证保险,解决经济困难家庭学生就学困难问题。推动保险参与转移就业扶贫,优先吸纳贫困人口作为农业保险协保员。要对接集中连片特困地区的职业院校和技工学校,面向贫困家庭子女开展保险职业教育、销售技能培训和定向招聘,实现靠技能脱贫。

  三、充分发挥保险机构助推脱贫攻坚主体作用

  (九)完善多层次保险服务组织体系。保险机构要强化主体责任,将资源向贫困地区和贫困人群倾斜。要加大贫困地区分支机构网点建设,持续推进乡、村两级保险服务网点建设,努力实现网点乡镇全覆盖和服务行政村全覆盖。

  (十)对贫困地区分支机构实行差异化考核。各保险机构总公司应根据贫困地区实际情况,科学设定绩效考核指标,对贫困地区分支机构实行差异化考核,引导贫困地区基层机构积极发展扶贫保险业务。对贫困地区分支机构因重大自然灾害或农产品价格剧烈波动导致的经营亏损,不得纳入绩效考核指标。

  (十一)加强贫困地区保险技术支持及人才培养。各保险机构要大力推动贫困地区员工属地化,积极吸纳贫困地区大学生就业,加快培育贫困地区保险人才。要努力改善贫困地区分支机构职工福利,为贫困地区培养留得下、稳得住的专业人才。鼓励各保险机构总公司每年选派业务能力较强、政治立场坚定的员工到贫困地区分支机构工作,并在查勘理赔技术、设备等方面给予支持。

  (十二)鼓励保险资金向贫困地区基础设施和民生工程倾斜。保险机构要充分发挥保险资金长期投资的独特优势,按照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以债权、股权、资产支持计划等多种形式,积极参与贫困地区基础设施、重点产业和民生工程建设,积极支持可带动农户脱贫、吸引贫困农户就业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需求。支持保险机构参与各级政府建立的扶贫产业基金,鼓励保险机构加大对贫困地区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置换存量债务的支持力度。

  四、完善精准扶贫保险支持保障措施

  (十三)鼓励通过多种方式购买保险服务。要充分认识保险服务脱贫攻坚的重要作用,把运用保险工具作为促进经济发展、转变政府职能、完善社会治理、保障改善民生的重要抓手。鼓励各地结合实际,积极探索运用保险风险管理功能及保险机构网络、专业技术等优势,通过市场化机制,以委托保险机构经办或直接购买保险产品和服务等方式,探索保险参与扶贫开发的新模式、新途径,降低公共服务运行成本。要加大组织推动力度,引导农村贫困人口参保续保。鼓励各类慈善机构和公益性社会组织为贫困人群捐赠保险。

  (十四)加强保险与扶贫政策的协调配合。各地扶贫办应将保险纳入扶贫规划及政策体系,在政策指导、资金安排、工作协调、数据共享等方面支持保险机构开展工作。鼓励各地结合实际,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参加农业保险、扶贫小额信贷保证保险、扶贫小额人身保险、商业补充医疗保险和涉农保险给予保费补贴,提高扶贫资金使用效率。建立健全贫困地区风险分担和补偿机制,专项用于对建档立卡贫困户贷款保证保险及带动贫困人口就业的各类扶贫经济组织贷款保证保险风险补偿。

  (十五)实施差异化监管。支持在贫困地区开展相互制保险试点。支持现有保险机构到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和连片特困地区下延机构和开办扶贫保险业务,对上述机构优先予以审批。严格控制贫困地区现有保险机构网点撤并。对投向贫困地区项目的保险资金运用产品,优先予以审批或备案。鼓励保险机构开发涵盖贫困农户生产生活全方位风险的“特惠保”等一揽子保险产品,并优先予以审批或备案。对保险公司开发的针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的农业保险、涉农保险产品和针对可带动农户脱贫、吸纳贫困农户就业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保险产品,费率可在向监管部门报备费率的基础上下调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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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指导意见的通知 / 国务院办公厅(2016-9-17)
·关于进一步加强东西部扶贫协作工作的指导意见 /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2016-12-7)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开发性金融支持特色小(城)镇建设促进脱贫攻坚的意见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开发银行(2017-1-13)
·民政部关于推进深度贫困地区民政领域脱贫攻坚工作的意见 / 民政部(2018-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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