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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推进深度贫困地区民政领域脱贫攻坚工作的意见

民发〔2018〕4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关于支持深度贫困地区脱贫攻坚的实施意见》(厅字〔2017〕41号),充分发挥民政部门在脱贫攻坚中的重要作用,助推深度贫困地区脱贫攻坚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在深度贫困地区开展民政领域脱贫攻坚工作的重要意义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持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推动脱贫攻坚取得决定性进展,伟大成就举世瞩目。同时也要看到,随着脱贫攻坚不断深入,西藏、四省藏区、南疆四地州和四川凉山州、云南怒江州、甘肃临夏州(以下简称“三区三州”)以及其他自然条件差、经济基础弱、贫困程度深的深度贫困地区脱贫攻坚任务仍然艰巨,残疾人、孤寡老人、长期患病者等“无业可扶、无力脱贫”的贫困人口以及部分教育文化水平低、缺乏技能的贫困群众脱贫任务仍然较重。民政工作事关基本民生保障,在深度贫困地区脱贫攻坚中承担着重要职责,发挥着重要作用。各地民政部门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一中、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按照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深度贫困地区脱贫攻坚工作重要部署,把做好深度贫困地区民政领域脱贫攻坚工作,助推深度贫困地区脱贫攻坚作为民政系统的一项重要政治任务,摆上重要位置,增强责任担当,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
二、多措并举合力推进民政领域脱贫攻坚工作
(一)加强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科学制定农村低保标准,确保脱贫攻坚期内深度贫困地区的农村低保标准不低于国家扶贫标准。完善农村低保制度,将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无法依靠产业扶持和就业帮助脱贫的家庭纳入农村低保范围;对于生活困难、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经个人申请,可按照单人户纳入低保范围。对于低保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等特殊困难人群,采取增发低保金等多种措施提高救助水平。对于参与扶贫项目的农村低保对象,在核算其家庭收入时可以扣减必要的工作成本,并给予一定期限的“渐退”期,实现稳定脱贫后再退出低保范围。对于建档立卡范围内的有劳动能力但未就业的低保对象,无正当理由连续3次拒不参加扶贫项目的,可减发或停发其本人的低保金。推动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建设,做好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与农村低保对象的数据比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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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关于金融支持深度贫困地区脱贫攻坚的意见 /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2017-12-15)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开发性金融支持特色小(城)镇建设促进脱贫攻坚的意见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开发银行(2017-1-13)
·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脱贫攻坚规划的通知 / 国务院(2016-11-23)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脱贫攻坚责任制实施办法》 /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2016-10-11)
·中国保监会、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保险业助推脱贫攻坚工作的意见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务院...(2016-5-26)
·关于进一步发挥交通扶贫脱贫攻坚基础支撑作用的实施意见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交通运输...(2016-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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