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培训管理规则(3)
同一地区管理局辖区内的多个管制单位有统一管理机构的,应当统一上报。
第二十六条岗位培训应当在培训主管领导下按计划实施。
第二十七条每种培训都应当成立培训组。进行资格培训时,每一培训组中只能有一名受训人;进行其他培训时,每一培训组中可有多名受训人;进行模拟操作和实地操作时,每名受训人应当有一名相应的岗位培训教员监督指导。
第二十八条管制单位培训主管应当为每名受训人制定包括下列内容的培训计划:
(一) 培训要求和预计完成时间;
(二) 培训目标和内容;
(三) 培训组的职责;
(四) 受训人需要注意的事项。
第二十九条培训组岗位培训教员应当根据培训计划编写培训材料和详细培训安排,并报管制单位培训主管。
第三十条岗位培训过程中,管制单位培训主管应当随时注意培训进展情况,并做好下列工作:
(一)就培训组教员的建议做出决定;
(二)加强对培训过程的持续指导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与培训组研究解决;
(三)考察岗位培训教员的工作和培训情况,及时撤换不能胜任的教员。
第三十一条岗位培训教员和管制单位培训主管在培训过程中和培训结束后,应当对受训人的工作技能进行检查,并填写本规则附件五《岗位培训评估报告表》。
第三十二条岗位培训检查方式可采取书面测验、口头提问、模拟和实地操作等方式。
第三十三条岗位培训检查过程中涉及到检查员的工作,按照《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检查员管理办法》执行;涉及到执照检查工作,按照《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管理规则》执行。
第三十四条完成培训后,受训人所在管制单位应当妥善保存每位受训人岗位培训记录。
岗位培训的培训计划,培训内容,岗位培训教员,培训情况,考试考核、评价,培训结论等记录应当至少保存10年。记录中应当包括本规则附件三《培训/考核报告表》、附件四《岗位培训实施时间表》、附件五《岗位培训评估报告表》。
第三十五条管制单位应当为本单位管制人员在申请执照或者执照注册时出具培训证明。
第三章 基础培训
第三十六条管制基础专业培训是为了使受训人了解掌握从事管制工作的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而进行的培训,是进入岗位培训和获得管制员执照的前提条件。
管制基础模拟机培训是为了使受训人掌握从事特定类别管制工作的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而进行的培训,是增加管制执照特定类别签注的前提条件。管制基础模拟机培训包括雷达管制基础模拟机培训和其他管制基础模拟机培训。
第三十七条基础培训应当按照规定的培训大纲开展培训。
管制基础专业培训应当在不短于1年的时间内完成至少800小时的学习。管制基础专业培训可以在学历教育期间完成。航空情报、签派等相关专业培训合格的学员转入管制专业学习的,管制基础专业培训时间可以适当减少,但不得少于200小时。
雷达管制基础模拟机培训应当在不短于2个月的时间内完成至少240小时的学习,其中每人管制席位上机时间不得少于60小时。其他管制基础模拟机培训时间由民航局另行制定。管制基础模拟机培训可以在受训人进入管制单位后或者学历教育期间完成。
第三十八条参加管制基础专业培训的受训人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具备从事管制工作的身体条件;
(二)大学在读或者毕业;
(三)具备从事管制工作的心理素质和能力;
(四)能正确读、听、说、写汉语,口齿清楚,无影响双向无线电通话的口吃和口音;
(五)具备一定的英语基础。
第三十九条开展管制基础模拟机培训上机训练时,基础培训教员与受训人比例不得低于二分之一。
第四章 岗位培训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四十条岗位培训的目的是使受训人获得在空中交通管制岗位工作的能力与资格。受训人完成管制基础专业培训后,方可参加岗位培训。
第四十一条岗位培训应当按照相应的岗位培训大纲进行。
第四十二条岗位培训方式通常包括课堂教学、模拟操作和岗位实作三部分。
岗位培训由管制单位培训主管负责。管制单位培训主管应当按照本规则附件四《岗位培训实施时间表》制定相应的岗位培训实施计划,并在岗位培训完成后填写本规则附件五《岗位培训情况评估报告表》。
第二节 资格培训
第四十三条资格培训是使受训人具备在管制岗位工作的能力,并获得独立上岗工作资格所进行的培训。资格培训的上岗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000小时。
第四十四条进行雷达管制岗位资格培训前,受训人应当经过符合条件的雷达管制基础模拟机培训,通过考核,取得培训合格证。
第四十五条资格培训应当按本规则附件六《资格培训流程图》的程序进行。
第三节 设备培训
第四十六条设备培训是使受训人具备熟练使用新安装、以前未使用过或虽然使用过但现已有所更改的空中交通管制设备能力的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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