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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2016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 666 号

  《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已经2016年1月13日国务院第11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 李克强

2016年2月6日

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为了依法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国务院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价格改革和实施普遍性降费措施涉及的行政法规进行了清理。经过清理,国务院决定:对66部行政法规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三十七、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九条第一款修改为:“取得认证机构资质,应当经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在批准范围内从事认证活动。”

  第十条第一款修改为:“取得认证机构资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法人资格;

  “(二)有固定的场所和必要的设施;

  “(三)有符合认证认可要求的管理制度;

  “(四)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300万元;

  “(五)有10名以上相应领域的专职认证人员。”

  第十一条修改为:“外商投资企业取得认证机构资质,除应当符合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外方投资者取得其所在国家或者地区认可机构的认可;

  “(二)外方投资者具有3年以上从事认证活动的业务经历。

  “外商投资企业取得认证机构资质的申请、批准和登记,还应当符合有关外商投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修改为:“认证机构资质的申请和批准程序:

  “(一)认证机构资质的申请人,应当向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十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文件;

  “(二)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自受理认证机构资质申请之日起45日内,应当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涉及国务院有关部门职责的,应当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意见。决定批准的,向申请人出具批准文件,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公布依法取得认证机构资质的企业名录。”

  第十三条修改为:“境外认证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代表机构,须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从事与所从属机构的业务范围相关的推广活动,但不得从事认证活动。

  “境外认证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代表机构的登记,按照有关外商投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修改为:“认证机构可以自行制定认证标志。认证机构自行制定的认证标志的式样、文字和名称,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与国家推行的认证标志相同或者近似,不得妨碍社会管理,不得有损社会道德风尚。”

  删去第四十六条第二款。

  第五十五条中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修改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第五十八条修改为:“境外认证机构未经登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代表机构的,予以取缔,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经登记设立的境外认证机构代表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认证活动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撤销批准文件,并予公布。”

此外,对相关行政法规的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2003年8月20日国务院第18次常务会议通过,2003年9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0号公布施行 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认证认可活动,提高产品、服务的质量和管理水平,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认证,是指由认证机构证明产品、服务、管理体系符合相关技术规范、相关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或者标准的合格评定活动。

  本条例所称认可,是指由认可机构对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以及从事评审、审核等认证活动人员的能力和执业资格,予以承认的合格评定活动。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认证认可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 国家实行统一的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制度。

  国家对认证认可工作实行在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统一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下,各有关方面共同实施的工作机制。

  第五条 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认证培训机构、认证咨询机构的活动加强监督管理。

  第六条 认证认可活动应当遵循客观独立、公开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七条 国家鼓励平等互利地开展认证认可国际互认活动。认证认可国际互认活动不得损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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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关于印发《认证认可业务统计管理制度》的通知 / 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2009-8-24)
·认证认可社会义务监督员管理办法(试行) /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2006-11-3)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2005年第19号公告 /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2005-8-9)
·认证认可申诉、投诉处理办法 /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2002-3-5)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 《认证认可行业标准管理规定》的公告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25-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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