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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 《认证认可行业标准管理规定》的公告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认证认可行业标准管理,规范标准制修订工作,提高标准质量与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行业标准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认证认可行业标准(以下简称认证认可行标)是指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依据职责,对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又需要在全国认证认可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所制定的标准。认证认可行标包括认证认可基础、认可活动、认证活动(不含产品标准)、检查活动、实验室活动、其他认证认可行业的组织机构、人员相关活动等标准。

认证认可行标代号为“RB”。

第三条 认证认可行标的立项、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报批、批准发布、备案、评估、复审等制定和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国家认监委负责全国认证认可行标的统一管理工作。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认可与检验检测监督管理司(以下简称认可检测司)具体负责承担认证认可行标管理工作。

第五条 制定认证认可行标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开放透明、充分协商原则,有利于科学合理利用资源,推广认证认可检验检测领域科学技术成果,提升认证、认可、检验、检测等活动的管理水平,保证标准的科学性、规范性、时效性、可操作性,做到技术上先进、内容上合理。

制定认证认可行标应当重点聚焦战略新兴领域、认证认可检验检测关键技术、服务和行业管理等需求。涉及融合发展的新兴技术领域,支持联合制定认证认可行标。

第六条 禁止在认证认可行标中规定资质资格、许可认证、审批登记、评比达标、监管主体和职责等事项。

禁止利用认证认可行标实施妨碍商品、服务自由流通等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

第七条 认证认可行标的批准发布主体享有标准的版权。认证认可行标一般不涉及专利,涉及的专利应当是实施该标准必不可少的专利,其管理参照国家标准涉及专利的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章工作职责
第八条 国家认监委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国家标准化工作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制定、发布认证认可行标工作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负责认证认可行标工作的宏观管理;

(二)负责组织制定认证认可行标工作中长期规划和认证认可行标制修订年度计划;

(三)负责认证认可行标立项计划下达、批准发布;

(四)组织筹建认证认可行标专业技术委员会及专业工作组;

(五)负责制定《认证认可行业标准制修订工作细则》和《认证认可行业标准审查工作细则》;

(六)负责认证认可行标宣传推广;

(七)负责建立认证认可行标实施评估和信息反馈机制;

(八)审议、决定认证认可行标工作的重大事项。

第九条 认可检测司主要职责是:

(一)承担标准化工作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在认证认可检验检测行业的贯彻实施,组织起草认证认可行标工作的相关规定,起草、实施认证认可行标工作规划和工作计划,建立和完善认证认可行标体系;

(二)负责认证认可行标专业技术委员会及专业工作组的日常管理工作;

(三)负责认证认可行业标准化信息服务平台的日常管理工作;

(四)负责组织建立认证认可行业标准化人才库及标准评审专家库;

(五)负责组织协调认证认可行标的立项、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报批、编号、发布前审核、备案、监督检查、实施评估、实施信息反馈收集、复审等工作;

(六)负责承担与本行业国家标准化工作、其他行业标准化工作的协调工作;

(七)负责组织开展认证认可行标的培训、宣传、实施推广工作;

(八)负责承担认证认可行标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 技术支撑机构接受认可检测司委托,承担相关认证认可行标技术审查工作,主要条件与要求是:

(一)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者非法人组织;

(二)有较强的技术实力和行业影响力;

(三)有连续五年以上开展标准化工作的经验,牵头起草过一项以上国际标准、两项以上国家标准、三项以上行业标准或团体标准;

(四)能够提供开展被委托工作必要的经费和办公条件;

(五)能够根据委托的事项开展工作;

(六)国家认监委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一条 认证认可行标承担单位的主要条件与要求是:

(一)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者非法人组织;

(二)至少完成过三项及以上标准制修订工作,具备相关领域研究基础;

(三)具备完成标准制修订所需的技术力量、人力资源保障、经费保障、研发条件以及工作环境;

(四)负责所承担认证认可行标制修订项目的标准编制工作;

(五)负责所承担认证认可行标的宣贯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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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2016年) / 国务院(2016-2-6)
·关于印发《认证认可业务统计管理制度》的通知 / 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2009-8-24)
·认证认可社会义务监督员管理办法(试行) /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2006-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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