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正文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营造良好市场环境推动交通物流融合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2)




专栏2 全国性和区域性综合交通物流枢纽布局

类别
功能要求
枢纽名称

全国性综合交通物流枢纽


国家交通物流网络的核心节点,应有三种以上运输方式衔接,跨境、跨区域运输流转功能突出,辐射范围广,集散规模大,综合服务能力强,对交通运输顺畅衔接和物流高效运行具有全局性作用。
北京—天津、呼和浩特、沈阳、大连、哈尔滨、上海—苏州、南京、杭州、宁波—舟山、厦门、青岛、郑州、合肥、武汉、长沙、广州—佛山、深圳、南宁、重庆、成都、昆明、西安—咸阳、兰州、乌鲁木齐等。

区域性综合交通物流枢纽


国家交通物流网络的重要节点,应有两种以上运输方式衔接,区域运输流转功能突出,辐射范围较广,集散规模较大,综合服务能力较强,对区域交通运输顺畅衔接和物流高效运行具有重要作用。
石家庄、太原、福州、南昌、海口、贵阳、拉萨、西宁、银川等。





构建便捷通畅的骨干物流通道。依托综合运输大通道,率先推进集装化货物多式联运。编制实施推进物流大通道建设行动计划和铁路集装箱运输规划,做好骨干物流通道布局,到2020年初步形成集装箱运输骨干通道。在长三角、珠三角等客货流密集地区,研究推进客货分流的铁路、公路通道建设。有序推进面向全球、连接内陆的国际联运通道建设,加强口岸后方通道能力建设,开辟一批跨境多式联运走廊。





专栏3 便捷通畅的骨干物流通道布局

以网络化组织为目标,以集装化货物多式联运为重点,逐步在全国推行便捷运输,实现货物在区域间的高效、便捷流通。

1.南北沿海通道,服务沿海主要经济区、主要城市与港口。

2.京沪通道,服务京津冀与长三角等地区。

3.京港澳通道,服务京津冀、中原地区、长江中游与海峡西岸经济区、珠三角等地区。

4.东北进出关通道,服务东北地区。

5.西南至华南通道,服务成渝、云贵与北部湾、珠三角等地区。

6.西北北部通道,服务西北与华北等地区。

7.陆桥通道,服务西北、中原与东部沿海等地区。

8.沿江通道,服务长江经济带上中下游地区。

9.沪昆通道,服务华东、中部与云贵等地区。

10.国际通道,中欧、中蒙俄、中俄、中国—中亚—西亚、中国—中南半岛、海上等通道。

组织实施物流大通道建设行动计划,不断完善骨干通道布局。




  (四)提高联运服务水平。
强化多式联运服务。推动大型运输企业和货主企业建立战略合作关系,重点在大宗物资、集装箱运输等方面开展绿色低碳联运服务和创新试点。支持有实力的运输企业向多式联运经营人、综合物流服务商转变,整合物流服务资源,向供应链上下游延伸。拓展国际航运中心综合服务功能,提升长江航运中心铁水联运比重。鼓励铁路运输企业在沿海主要港口与腹地物流园区之间开行小编组、快运行的钟摆式、循环式等铁路集装箱列车。加快普及公路甩挂运输,重点推进多式联运甩挂、企业联盟及无车承运甩挂等模式发展。制订完善多式联运规则和全程服务规范,完善和公开铁水联运服务标准,健全企业间联运机制。

拓展国际联运服务。完善促进国际便利化运输相关政策和双多边运输合作机制,鼓励开展跨国联运服务。构建国际便利运输网络,建设海外集结点,增加便利运输协定的过境站点和运输线路,开展中欧、中亚班列运输。鼓励快递企业发展跨境电商快递业务,建设国际分拨中心、海外仓,加快海外物流基地建设。在具备条件的城市建设集货物换装、仓储、中转、集拼、配送等作业为一体的综合性海关监管场所。

(五)优化一体化服务流程。

推行物流全程“一单制”。推进单证票据标准化,以整箱、整车等标准化货物单元为重点,制定推行企业互认的单证标准,形成绿色畅行物流单。构建电子赋码制度,明确赋码资源管理、分配规则,形成包含货单基本信息的唯一电子身份,实现电子标签码在物流全链条、全环节互通互认以及赋码信息实时更新和共享。支持行业协会及会员企业制定出台绿色畅行物流单实施方案,加快推广“一单制”,实现一站托运、一次收费、一单到底。推动集装箱铁水联运、铁公联运两个关键领域在“一单制”运输上率先突破。大力发展铁路定站点、定时刻、定线路、定价格、定标准运输,加强与“一单制”便捷运输制度对接。

强化一体化服务保障。建立健全企业首站负责、安全互认、费用清算等相关制度。建立政府服务、企业管理、第三方监督的保障体系,确保企业对用户需求及时响应和反馈。研究实施对赋码货物单元从起运地经运输仓储环节至目的地的全程监督服务,对物流各环节及时进行动态调整和应急处置,确保衔接顺畅。

三、构建资源共享的交通物流平台

(六)建设完善专业化经营平台。

支持社会资本有序建设综合运输信息、物流资源交易、大宗商品交易服务等专业化经营平台,提供信息发布、线路优化、仓配管理、追踪溯源、数据分析、信用评价、客户咨询等服务。鼓励平台企业拓展社会服务功能,推进“平台+”物流交易、供应链、跨境电商等合作模式。支持平台企业与金融机构合作提供担保结算、金融保险等服务。以服务“一带一路”战略为导向,推动跨境交通物流及贸易平台整合衔接。

总共4页  [1] 2 [3] [4] 
上一页  下一页  

相关法规: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现代物流创新发展城市试点工作的通知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6-5-23)
·关于加强物流短板建设促进有效投资和居民消费的若干意见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商务部 ...(2016-2-29)
·关于我国物流业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交通运输...(2014-11-18)
·关于印发全国物流园区发展规划的通知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土资源...(2013-9-30)
·交通运输部关于交通运输推进物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 交通运输部(2013-6-6)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推进改革试点加快无车承运物流创新发展的意见  /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2016-8-26)
·关于印发《商贸物流发展“十三五”规划》的通知 / 商务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7-1-19)
===============================
声明:本法规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手机法律图书馆>>导航>>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