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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从业人员考核和从业资格管理规定(3)
  第二十九条 装卸管理人员、申报员和检查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分别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的罚款:
  (一)将《资格证书》转借他人使用的;
  (二)涂改《资格证书》的。
  第三十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海事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培训、考核、从业资格管理等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


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从业资格证书.pdf
http://zizhan.mot.gov.cn/zfxxgk/bnssj/zcfgs/201607/P020160706581876863829.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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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 / 交通运输部(2015-5-12)
·交通运输部关于实施国内水路运输及辅助业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 / 交通运输部(2014-7-15)
·交通运输部关于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实施有关事项的通知 / 交通运输部(2012-12-27)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服务业管理规定 / 交通运输部(2009-4-20)
·水路旅客运输实名制管理规定 / 交通运输部(2016-10-9)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 / 交通运输部(2016-12-10)
·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综合治理实施方案 / 国家铁路局(2016-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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