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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抵押登记办法 (2)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附件:详情请看.doc
http://www.saic.gov.cn/zwgk/zyfb/zjl/xxzx/201607/P020160708364820345750.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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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
动产抵押登记办法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07-10-17)
·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全国市场监管动产抵押登记业务系统在部分地区先行上线运行的通知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2018-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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