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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公司关联交易信息披露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保监发〔2016〕52号


各保监局,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根据《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暂行办法》《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规定,为进一步加强保险公司关联交易信息披露工作,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保险公司以下关联交易应当逐笔报告和披露:

  (一)资金运用类关联交易,包括资金的投资运用和委托管理;

  (二)与关联自然人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或与关联法人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的资产类关联交易,包括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买卖、租赁和赠与;

  (三)与关联自然人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或与关联法人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的利益转移类关联交易,包括提供财务资助、债权债务转移或重组、签订许可协议、捐赠、抵押等导致公司财产或利益转移的交易活动。

  二、需要逐笔报告和披露的,保险公司应当在签订交易协议后10个工作日内(无交易协议的,自事项发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报告中国保监会,同时在公司网站、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网站披露。报告和披露内容包括:

  (一)关联交易概述及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

  (二)交易对手情况:包括关联自然人基本情况、与保险公司存在的关联关系说明;关联法人名称、企业类型、经营范围、注册资本、与保险公司存在的关联关系说明、组织机构代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如有);

  (三)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和定价政策;

  (四)本年度与该关联方已发生的关联交易累计金额;

  (五)中国保监会认为需要披露的其他事项。

  三、除本通知第一条规定以外的其它一般关联交易应当按交易类型分类合并披露,包括:

  (一)未达到逐笔披露标准的资产类、利益转移类关联交易;

  (二)保险业务和保险代理业务;

  (三)再保险的分出或分入业务;

  (四)为保险公司提供审计、精算、法律、资产评估、广告、职场装修等劳务或服务。

  四、分类合并披露应当每季度进行一次,保险公司应当在每季度结束后25日内在公司网站、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网站披露以下内容:

  (一)本季度各类关联交易总量及明细表,明细表应列明交易时间、交易对手、与保险公司存在的关联关系说明、交易内容、交易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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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中国保监会关于加强保险公司再保险关联交易信息披露工作的通知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15-4-17)
·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保险公司关联交易有关问题的通知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15-4-1)
·关于执行《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08-10-14)
·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07-4-6)
·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的通知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16-12-30)
·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17-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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