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正文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2)
  第六条 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价工作应坚持“政策引导、依法推进、政府监管、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七条 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价及相关工作应统一通过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系统(简称管理系统)开展。
  第八条 交通运输部通过购买服务委托管理维护单位,具体承担管理系统的管理、维护与数据分析、评审员能力测试题库维护、评价机构备案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各省级主管机关可根据需要通过购买服务委托省级管理维护单位承担相关日常工作。
  第九条 管理维护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交通运输业务的事业单位或经批准注册的交通运输行业社团组织;
  (二)具有相适应的固定办公场所、设施和必要的技术条件;
  (三)配有满足工作所需的管理和技术人员;
  (四)3年内无重大违法记录,信用状况良好;
  (五)具有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主管机关应与委托的管理维护单位签订合同或协议,明确委托工作任务、要求及相关责任。
  第十一条 管理维护单位因自身条件变化不满足第九条要求或不能履行合同承诺的,主管机关应解除合同并及时向社会公告。

第二章 评审员

  第十二条 评审员是具有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价能力,进入评审员名录的人员。
  第十三条 凡遵守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符合下列条件,通过管理系统登记报备,经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结果不影响登记备案的,自动录入评审员名录。
  (一)具有全日制理工科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二)具备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取得初级技术职称5年以上;
  (三)具有5年及以上申报专业类型安全相关工作经历;
  (四)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70周岁;
  (五)同时登记备案不超过3个专业类型;
  (六)通过管理系统相关专业类型专业知识、技能和评价规则的在线测试;
  (七)申请人5年内未被列入政府、行业黑名单或1年内未被列入政府、行业公布的不良信息名录;
  (八)评审员承诺备案信息真实,考评活动中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弄虚作假、提供虚假证明,一旦违反,自愿退出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价相关活动。
  第十四条 评审员按专业类型自愿申请登记在一家评价机构后,方可从事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价工作,登记完成后12个月内不可撤回。

总共10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上一页  下一页  

相关法规: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音像电子文件归档管理规定》的通知 /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2016-12-21)
·关于鼓励支持运输企业创新发展的指导意见 / 交通运输部 财政部 国家铁路局等(2016-12-21)
===============================
声明:本法规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手机法律图书馆>>导航>>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