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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音像电子文件归档管理规定》的通知

安监总厅〔2016〕13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档案工作的意见》精神,规范音像电子文件归档和管理工作,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制定了《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音像电子文件归档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6年12月21日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

音像电子文件归档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统称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音像电子文件的归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规范》(GB/T18894-2002)、《数码照片归档与管理规范》(DA/T50-2014)、《档案著录规则》(DA/T18-1999),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音像电子文件由能够反映有关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工作的数码照片、数码录音、数码录像文件组成,是指使用数字设备拍摄获得的,以数字形式存储于磁带、磁盘、光盘等载体,依赖计算机等数字设备阅读、处理,并可在通信网络上传送的静态图像文件、数字音频文件和数字视频文件,包括经数字化转换的纸质照片、模拟声音信号(如录音带)、模拟影像信号(如录像带)所形成的电子文件。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音像电子档案是指具有查考和利用价值并归档保存的音像电子文件,由内容、结构和背景组成。

第四条 音像电子档案实行集中统一管理。拍摄者或承办单位负责对音像电子文件及时整理,并著录详细说明信息,档案部门对整理归档工作进行监督和业务指导,负责音像电子档案的接收、保管、统计和提供利用。

第二章 归档

第五条归档范围。

(一)记录本单位的重大活动、重要会议、重要工程。

(二)记录本单位组织或参与处置重大事件、抢险救援活动,包括自然灾害、事故、突发事件。

(三)记录本单位法制建设、安全执法、隐患治理、行政许可、专项整治、督查督办、安全宣教等工作的过程及成果。

(四)记录本单位劳动模范、先进人物及其典型活动。

(五)本单位历届领导班子成员的证件照片。

(六)记录上级领导和著名人物前来本单位检查、视察工作或参加与本单位有关的重大公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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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 / 中共中央 国务院(2016-12-9)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推动安全生产科技创新的若干意见 /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16-9-21)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 国务院办公厅(2016-8-12)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 交通运输部(2016-7-26)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执法程序规定》的通知 / 国家安全监督管理总局(2016-7-15)
·关于印发《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能力和矿山应急救援队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安全...(2016-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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