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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4)
  (十)满足其他法律法规要求。
  以上第一至五款评价机构具体备案条件见附录A。
  第二十二条 评价机构进入评价机构名录后,备案信息有效期5年,并向社会公布。备案信息公布内容应包含评价机构的名称、法定代表人、专业类型、等级、地址和印模、备案号和有效期等。
  第二十三条 评价机构可在登记备案期届满前1个月通过管理系统进行延期备案,延期备案符合下列条件,经公示5个工作日后,结果不影响延期备案的,自动延长备案期5年。
  (一)单位经营资质合法有效;
  (二)未被主管机关列入公布的不良信息名录;
  (三)满足该等级评价机构登记备案条件。
  第二十四条 评价机构名称、地址或法定代表人变更,或从事专职管理和评价工作的人员变动累计超过25%的,应通过管理系统进行信息变更备案。
  第二十五条 评价机构应不断完善内部管理制度,严格规范评价过程管理,并对评价和年度核查结论负责。
  第二十六条 评价机构应按年度总结评价工作,于次年1月底前通过管理系统报管理维护单位,管理维护单位汇总分析后,形成年度报告报主管机关。
  第二十七条 评价机构在妥善处置其负责评价和年度核查相关业务后,可向登记备案的管理维护单位申请注销其评价机构备案信息,管理维护单位核实相关业务处置妥善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注销工作,并通过管理系统向社会公布。评价机构申请注销的,2年内不得重新备案,所聘评审员自动恢复未登记评价机构状态。

第四章 评价与等级证明颁发

  第二十八条 评价机构负责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价活动的组织实施和评价等级证明的颁发。
  第二十九条 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价包括初次评价、换证评价和年度核查三种形式。
  第三十条 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等级证明应按照交通运输部规定的统一样式制发,有效期3年。
  第三十一条 已经通过低等级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价的企业申请高等级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价的,评价及颁发等级证明应按照初次评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交通运输企业应根据经营范围分别申请相应专业类别建设评价,属同一专业类型不同专业类别的,可合并评价。
  第三十三条 交通运输企业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价应遵循以下规定:
  (一)依照法律法规要求自主申请;
  (二)自主选择相应等级的评价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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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音像电子文件归档管理规定》的通知 /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2016-12-21)
·关于鼓励支持运输企业创新发展的指导意见 / 交通运输部 财政部 国家铁路局等(2016-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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