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正文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5)
  (三)评价过程中,向评价机构和评审员提供所需工作条件,如实提供相关资料,保障有效实施评价。
  (四)有权向主管机关、管理维护单位举报、投诉评价机构或评审员的不正当行为。
  第三十四条 交通运输企业在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证明后,应根据评价意见和标准要求不断完善其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规范安全生产管理和行为,形成可持续改进的长效机制,并接受主管机关、评价机构的监督。

第一节 初次评价

  第三十五条 申请初次评价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交通运输生产经营建设的企业或独立运营的实体;
  (二)具有与其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经营资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人员,并建立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三)近1年内没有发生较大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四)已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自评,结论符合申请等级要求。
  第三十六条 交通运输企业应通过管理系统向所选择的评价机构提出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价申请,申报初次评价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标准化建设评价申请表(样式由管理系统提供);
  (二)法律法规规定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等;
  (三)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自评报告。自评报告应包含:企业简介和安全生产组织架构;企业安全生产基本情况(含近3年应急演练、一般以上安全事故和重大安全事故隐患及整改情况);从业人员资格、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过程;自评综述、自评记录、自评问题清单和整改确认;自评评分表和结论等。
  第三十七条 评价机构接到交通运输企业评价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完整性和符合性核查。核查不通过的,应及时告知企业,并说明原因。评价机构对申请材料核查后,认为自身能力不足或申请企业存在较大安全生产风险时,可拒绝受理申请,并向其说明,记录在案。
  第三十八条 企业申请资料核查通过后,评价机构应成立评价组,任命评价组长,制定评价方案,提前5个工作日告知当地主管机关后,满足下列条件,可启动现场评价。
  (一)评价组评审员不少于3人,其中自有评审员不少于1人;
  (二)评价组长原则上应为自有评审员,且具有2年和8家以上同等级别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价经历,3年内没有不良信用记录,并经评价机构培训,具有较强的现场沟通协调和组织能力;
  (三)评价组应熟悉企业评价现场安全应急要求和当地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

总共10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上一页  下一页  

相关法规: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音像电子文件归档管理规定》的通知 /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2016-12-21)
·关于鼓励支持运输企业创新发展的指导意见 / 交通运输部 财政部 国家铁路局等(2016-12-21)
===============================
声明:本法规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手机法律图书馆>>导航>>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