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6)
第八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是指从事公路、水路交通运输的生产经营单位,包括直接从事生产经营行为的事业单位。
第八十四条 省级主管机关未委托管理维护单位的,本管理办法涉及的相关工作由其承担。
第八十五条 管理系统由交通运输部统一开发,委托管理维护单位负责日常维护。
第八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实施,有效期5年。《关于印发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管理办法和达标考评指标的通知》(交安监发﹝2012﹞175号)及《关于印发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相关实施办法的通知》(厅安监字﹝2012﹞13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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