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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局关于印发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的通知 (2)
  申请人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社会信用代码或营业执照注册号、住所等填写内容应当与营业执照一致,所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类别应当在营业执照载明的经营范围内,且营业执照在有效期限内。
  申证产品的类别编号、类别名称及品种明细应当按照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填写。
  申请材料中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设置应当完整。

  第十四条 申请人应当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及专业技术人员,并定期进行培训和考核。

  第十五条 申请人及从事食品生产管理工作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当未受到从业禁止。

  第十六条 食品生产加工场所及其周围环境平面图、食品生产加工场所各功能区间布局平面图、工艺设备布局图、食品生产工艺流程图等图表清晰,生产场所、主要设备设施布局合理、工艺流程符合审查细则和所执行标准规定的要求。
  食品生产加工场所及其周围环境平面图、食品生产加工场所各功能区间布局平面图、工艺设备布局图应当按比例标注。

  第十七条 许可机关发现申请人存在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第十八条 申请材料经审查,按规定不需要现场核查的,应当按规定程序由许可机关作出许可决定。许可机关决定需要现场核查的,应当组织现场核查。

  第十九条 下列情形,应当组织现场核查:
  (一)申请生产许可的,应当组织现场核查。
  (二)申请变更的,申请人声明其生产场所发生变迁,或者现有工艺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主要生产设备设施、食品类别等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对变化情况组织现场核查;其他生产条件发生变化,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的,也应当就变化情况组织现场核查。
  (三)申请延续的,申请人声明生产条件发生变化,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的,应当组织对变化情况进行现场核查。
  (四)申请变更、延续的,审查部门决定需要对申请材料内容、食品类别、与相关审查细则及执行标准要求相符情况进行核实的,应当组织现场核查。
  (五)申请人的生产场所迁出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辖范围的,应当重新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迁入地许可机关应当依照本通则的规定组织申请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
  (六)申请人食品安全信用信息记录载明监督抽检不合格、监督检查不符合、发生过食品安全事故,以及其他保障食品安全方面存在隐患的。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实施现场核查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现场核查

  第二十条 审查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组成核查组,负责对申请人进行现场核查,并将现场核查决定书面通知申请人及负责对申请人实施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十一条 核查组由符合要求的核查人员组成,不得少于2人。核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组长由审查部门指定。

  第二十二条 负责对申请人实施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其派出机构应当派出监管人员作为观察员参加现场核查工作。观察员应当支持、配合并全程观察核查组的现场核查工作,但不作为核查组成员,不参与对申请人生产条件的评分及核查结论的判定。
  观察员对现场核查程序、过程、结果有异议的,可在现场核查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书面向许可机关报告。

  第二十三条 核查组应当召开首次会议,由核查组长向申请人介绍核查目的、依据、内容、工作程序、核查人员及工作安排等内容。

  第二十四条 核查组实施现场核查时,应当依据《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现场核查评分记录表》中所列核查项目,采取核查现场、查阅文件、核对材料及询问相关人员等方法实施现场核查。
  必要时,核查组可以对申请人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抽查考核。

  第二十五条 核查组长应当召集核查人员对各自负责的核查项目的评分意见共同研究,汇总核查情况,形成初步核查意见,并与申请人进行沟通。

  第二十六条 核查组对核查情况和申请人的反馈意见进行会商后,应当根据不同食品类别的现场核查情况分别进行评分判定,并汇总评分结果,形成核查结论,填写《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现场核查报告》。

  第二十七条 核查组应当召开末次会议,由核查组长宣布核查结论,组织核查人员及申请人在《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现场核查评分记录表》《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现场核查报告》上签署意见并签名、盖章。申请人拒绝签名、盖章的,核查人员应当在《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现场核查报告》上注明情况。观察员应当在《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现场核查报告》上签字确认。

  第二十八条 参加首、末次会议人员应当包括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代理人、相关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核查组成员及观察员。
  参加首、末次会议人员应当在《现场核查首末次会议签到表》上签到。
  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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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2016-3-4)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2015-8-31)
·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14-1-3)
·关于印发《国家有机食品生产基地考核管理规定》的通知 / 环境保护部 (2013-11-27)
·关于发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14881-2013)的公告 /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3-5-24)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规定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11-7-26)
·总局关于进一步监督大型食品生产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的指导意见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2016-11-28)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推行方案的通知 / 国务院办公厅(2016-12-25)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2017-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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