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深化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改革意见的通知 (2)
推荐性国家标准重点制定基础性、通用性和重大影响的专用标准,突出公共服务的基本要求。推荐性行业标准重点制定本行业的基础性、通用性和重要的专用标准,推动产业政策、战略规划贯彻实施。推荐性地方标准重点制定具有地域特点的标准,突出资源禀赋和民俗习惯,促进特色经济发展、生态资源保护、文化和自然遗产传承。
推荐性标准不得与强制性标准相抵触。
(四)培育发展团体标准。
改变标准由政府单一供给模式,对团体标准制定不设行政审批。鼓励具有社团法人资格和相应能力的协会、学会等社会组织,根据行业发展和市场需求,按照公开、透明、协商一致原则,主动承接政府转移的标准,制定新技术和市场缺失的标准,供市场自愿选用。
团体标准要与政府标准相配套和衔接,形成优势互补、良性互动、协同发展的工作模式。要符合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要求。要严格团体标准的制定程序,明确制定团体标准的相关责任。
团体标准经合同相关方协商选用后,可作为工程建设活动的技术依据。鼓励政府标准引用团体标准。
(五)全面提升标准水平。
增强能源资源节约、生态环境保护和长远发展意识,妥善处理好标准水平与固定资产投资的关系,更加注重标准先进性和前瞻性,适度提高标准对安全、质量、性能、健康、节能等强制性指标要求。
要建立倒逼机制,鼓励创新,淘汰落后。通过标准水平提升,促进城乡发展模式转变,提高人居环境质量;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和产品更新换代,推动中国经济向中高端发展。
要跟踪科技创新和新成果应用,缩短标准复审周期,加快标准修订节奏。要处理好标准编制与专利技术的关系,规范专利信息披露、专利实施许可程序。要加强标准重要技术和关键性指标研究,强化标准与科研互动。
根据产业发展和市场需求,可制定高于强制性标准要求的推荐性标准,鼓励制定高于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地方标准,以及具有创新性和竞争性的高水平团体标准。鼓励企业结合自身需要,自主制定更加细化、更加先进的企业标准。企业标准实行自我声明,不需报政府备案管理。
(六)强化标准质量管理和信息公开。
要加强标准编制管理,改进标准起草、技术审查机制,完善政策性、协调性审核制度,规范工作规则和流程,明确工作要求和责任,避免标准内容重复矛盾。对同一事项做规定的,行业标准要严于国家标准,地方标准要严于行业标准和国家标准。
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强化标准制修订信息共享,加大标准立项、专利技术采用等标准编制工作透明度和信息公开力度,严格标准草案网上公开征求意见,强化社会监督,保证标准内容及相关技术指标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完善已发布标准的信息公开机制,除公开出版外,要提供网上免费查询。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国家标准,必须在政府官方网站全文公开。推荐性行业标准逐步实现网上全文公开。团体标准要及时公开相关标准信息。
(七)推进标准国际化。
积极开展中外标准对比研究,借鉴国外先进技术,跟踪国际标准发展变化,结合国情和经济技术可行性,缩小中国标准与国外先进标准技术差距。标准的内容结构、要素指标和相关术语等,要适应国际通行做法,提高与国际标准或发达国家标准的一致性。
要推动中国标准“走出去”,完善标准翻译、审核、发布和宣传推广工作机制,鼓励重要标准与制修订同步翻译。加强沟通协调,积极推动与主要贸易国和“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之间的标准互认、版权互换。
鼓励有关单位积极参加国际标准化活动,加强与国际有关标准化组织交流合作,参与国际标准化战略、政策和规则制定,承担国际标准和区域标准制定,推动我国优势、特色技术标准成为国际标准。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
各部门、各地方要高度重视标准化工作,结合本部门、本地区改革发展实际,将标准化工作纳入本部门、本地区改革发展规划。要完善统一管理、分工负责、协同推进的标准化管理体制,充分发挥行业主管部门和技术支撑机构作用,创新标准化管理模式。要坚持整体推进与分步实施相结合,逐步调整、不断完善,确保各项改革任务落实到位。
(二)加强制度建设。
各部门、各地方要做好相关文件清理,有计划、有重点地调整标准化管理规章制度,加强政策与前瞻性研究,完善工作机制和配套措施。积极配合《标准化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修订,进一步明确标准法律地位,明确标准管理相关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要加大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引用标准力度,充分发挥标准对法律法规的技术支撑和补充作用。
(三)加大资金保障。
各部门、各地方要加大对强制性和基础通用标准的资金支持力度,积极探索政府采购标准编制服务管理模式,严格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要积极拓展标准化资金渠道,鼓励社会各界积极参与支持标准化工作,在保证标准公正性和不损害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合理采用市场化方式筹集标准编制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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