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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审评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食药监办食监一〔2016〕101号


总局机关各司局、各直属单位: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审评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已经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6年7月18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审评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审评专家(以下简称专家)的管理,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外聘专家管理办法(试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审评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是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总局)技术咨询专家库的子库。总局食品审评机构(以下简称审评机构)受总局委托,在主管业务司局指导下负责专家库的建设、使用和维护。
  专家库由食品营养、临床医学、药学、食品安全、食品加工等领域专家组成。专家所属单位应当为食品监督管理部门、医疗机构;省级以上从事食品相关研究、检验检测或者教育培训等工作的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专家,是指总局依照规定资格条件和程序遴选、批准,纳入专家库管理的人员。
  专家的主要职责是本着科学、客观、中立的原则,受审评机构委托对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审评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进行论证,并形成专家意见;同时为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监管工作提供技术支持、政策建议、业务咨询等。

  第四条 专家应当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一)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遵纪守法,自觉履行职责任务,遵守各项管理要求;
  (二)具有食品科学与工程类、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类、临床医学类、药学类、生物科学类等专业学科背景;
  (三)具有全日制本科(含本科)以上学历,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在相关工作岗位工作10年以上;
  (四)熟悉有关食品、药品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和相关政策要求,了解食品、药品安全科学技术的发展方向,在相关专业领域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和丰富的实践工作经验;
  (五)在担任专家期间,本人不得在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生产、经营相关企业任职或兼职;
  (六)身体健康,年龄在65岁以下,特殊情况可适当放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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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管理办法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2016-3-7)
·总局关于发布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试行)的公告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2016-10-13)
·关于在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中推行“两票制”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工业...(2016-12-26)
·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2016-12-30)
·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职律师管理办法的通知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2016-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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