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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审评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2)

  第五条 总局主管业务司局负责向社会公布专家遴选通知,符合入选条件的专家自愿登录总局专家库信息管理平台,注册用户并填写报名表(见附件1),申请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审评专家库专家资格。

  第六条 专家候选人为在职人员的,须由其所在单位审核同意,非在职人员的可由相关学会(协会)或其他组织推荐。

  第七条 经单位、相关学会(协会)或者其他组织确认后,专家候选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审评专家报名表;
  (二)身份证复印件;
  (三)学历、学位证书及相应专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第八条 审评机构在总局主管业务司局的指导下,组织其他相关业务司局和直属单位,共同开展推荐和遴选外聘专家候选人,并负责对申报者的资格和资料信息的真实性及合规性进行审查,提出建议名单。

  第九条 审评机构将提出的建议名单报总局人事司,由总局人事司对遴选程序进行复核。

  第十条 总局人事司将通过复核的专家候选人名单告知总局主管业务司局,总局主管业务司局将通过复核的专家候选人主要信息在总局网站公示7个工作日且无异议后,报总局分管领导批准。符合要求的,准予进入专家库。入选专家应当按有关要求填写避免利益冲突声明并签字。
  专家名单及相关信息在总局网站或者指定的信息发布平台上公布,供查询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一条 专家任职期间,应当遵守以下要求:
  (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管理规定,接受总局审评机构的监督管理,服从工作安排,认真履行职责,按时完成受委托的工作任务。不受任何影响公正性因素的干扰,廉洁自律,不得借工作之机谋取私利。
  (二)以科学、严谨的态度从事相关工作,独立提出具体明确的专家意见,并对提出的专家意见负责。
  (三)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私自向行政相对人透露本人参加相关工作的信息,或者透露其他参加工作的专家名单及工作安排等。未经同意,不得向审评机构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披露工作有关情况;不得对所获有关工作信息、进展、结论等擅自发布、抄录和外传;不得利用音、视频等设备对工作现场及资料录音、拍照并外传。
  (四)工作期间不得参与任何可能影响工作公正性的活动;未经允许不得擅自就工作事项与相应行政相对人及其相关人员进行私下接触,不得以任何方式收取除聘用单位支付以外的且与此项工作相关的报酬、礼品和其他费用。
  (五)维护行政相对人的知识产权和技术秘密,按要求妥善保存工作资料并在工作结束后将其全部退还审评机构,不得私自复制有关技术秘密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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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管理办法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2016-3-7)
·总局关于发布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试行)的公告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2016-10-13)
·关于在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中推行“两票制”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工业...(2016-12-26)
·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2016-12-30)
·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职律师管理办法的通知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2016-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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