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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审评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3)
  (六)签署无利益冲突声明,对与本人有利害关系和利益关系的相关任务和活动,主动提出回避;在专家提出回避申请后,审评机构在充分了解利益关系、权衡用人需求后,可以作出免于回避的决定。
  (七)除总局同意或者委托以外,不得以总局专家名义参加商业及其他活动。
  (八)签署承诺书(见附件2)并履行承诺。
  (九)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 专家在任期间,享有以下权利:
  (一)以独立身份参加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审评相关工作;
  (二)独立、充分发表个人意见与建议;
  (三)获取相应的报酬;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 专家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5年。任期内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可以增选和取消专家资格。专家任期期满后,符合相关要求的,可以延续专家资格。

  第十四条 专家任期届满前3个月,根据专家本人申请意愿,经审评机构结合工作需要、专家资格条件和日常工作情况等提出意见,并报总局主管业务司局审核。对符合要求的专家,报请总局人事司予以延续资格。

  第十五条 专家出现下列情形的,应当立即取消专家资格并中止其工作。审评机构将有关情况通报专家所在单位、相关学会(协会)或者其他组织。被取消资格的专家不得重新任用。
  (一)因本人主客观原因无法正常履职的;
  (二)借技术审评之机谋取私利,给审评结论带来影响的;
  (三)违反规定向行政相对人透露技术审评情况或者其他相关信息,或者专家之间私下达成一致意见,违反科学、公平、公正原则,给审评结论带来不良影响的;
  (四)工作出现差错或者专家意见严重违反规定并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无故不服从工作安排的,或者未按规定时间、质量完成委托任务,情节较重的;
  (六)不能客观公正履行职责的;
  (七)从事有损政府形象活动的;
  (八)提供虚假个人材料的;
  (九)未经总局同意或者委托,以总局专家名义参加商业及其他活动的;
  (十)违法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管理规定的。

  第十六条 审评机构按照随机原则分专业从专家库中选取相同人数的参会专家和备选专家,组成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专家组。入选专家因故不能参加专家论证会时,应当从备选专家名单中按专业依次选取。

  第十七条 专家组分为配方专业组、生产工艺专业组、质量与检验专业组、临床专业组等相关专业组,每个专业组参会专家不少于3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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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管理办法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2016-3-7)
·总局关于发布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试行)的公告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2016-10-13)
·关于在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中推行“两票制”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工业...(2016-12-26)
·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2016-12-30)
·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职律师管理办法的通知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2016-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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