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审评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4)
第十八条 专家组设组长1名,负责主持专家论证会,并对专家组意见负责。
第十九条 专家使用过程中的信息公开应当符合有关原则和程序,并接受公众监督。
第二十条 专家受聘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的,可视情节轻重,采取记录其信誉度、专家意见无效直至取消专家资格等方式处理;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一条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审评专家库的管理应当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外聘专家管理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审评专家报名表
2.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审评专家库专家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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