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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检总局关于发布《进口化妆品境内收货人 备案、进口记录和销售记录 管理规定》的公告
质检总局关于发布《进口化妆品境内收货人备案、进口记录和销售记录管理规定》的公告

质检总局公告2016年第77号


为进一步规范进口化妆品质量安全管理,保障消费者健康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和《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国家质检总局制定了《进口化妆品境内收货人备案、进口记录和销售记录管理规定》,现予以批准发布,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请境内收货人通过进口食品化妆品进出口商备案系统(网址为http://ire.eciq.cn),提交备案信息并填写进口和销售记录。质检总局对备案的境内收货人名单予以公布。

附件:《进口化妆品境内收货人备案、进口记录和销售记录管理规定》



质检总局
2016年8月15日



附件

进口化妆品境内收货人备案、进口记录和销售记录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进口化妆品的溯源管理,保障进口化妆品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和《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进口化妆品境内收货人(以下简称收货人)的备案、进口记录和销售记录(以下简称“进口和销售记录”)管理,以及为完成进口和销售记录所必需的生产经营信息记录的监督管理;其中进口记录是指收货人记载化妆品及其相关进口信息的纸质或者电子文件,销售记录是指记载收货人将进口化妆品提供给化妆品经营者的纸质或者电子文件。
第三条 国家质检总局主管收货人备案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收货人备案申请的受理、备案资料信息审核。进口化妆品结关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进口化妆品的进口和销售记录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收货人应当建立完善的化妆品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并严格执行。

第二章 进口化妆品境内收货人备案
第五条 收货人应当向其工商注册登记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备案,并对所提供备案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第六条 收货人可于化妆品进口前申请备案。申请备案须提供以下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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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关于对化妆品消费税政策进行调整的公告 / 海关总署(2016-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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