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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化妆品消费税政策进行调整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55号(关于对化妆品消费税政策进行调整的公告)




经国务院批准,对化妆品消费税政策进行调整(具体内容见财政部网站)。现就进口环节执行事宜公告如下:
一、进口货物收货人及其代理人申报时,应按以下规定填报报关单:
(一)化妆品的第一法定计量单位为“千克”,第二法定计量单位为“件”。(商品编码详见附件)
(二)包装标注含量以重量计的化妆品,按照净含量申报第一法定数量,即不包括内层包装物和外层包装物的重量;按照有独立包装的瓶(罐)数量申报第二法定数量。
(三)包装标注含量以体积计的化妆品,按照净含量1升=1千克的换算关系申报第一法定数量,即不包括内层包装物和外层包装物的体积;按照有独立包装的瓶(罐)数量申报第二法定数量。
(四)包装标注规格为“片”或“张”的化妆品,按照商品净重申报第一法定数量;按照“片”或“张”的数量申报第二法定数量。
二、海关总署2016年第20号公告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第二目内容同时废止。
本公告自2016年10月1日起执行。

附件:调整的化妆品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目税率表


海关总署
2016年9月30日

附件:调整的化妆品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目税率表.tif
http://www.customs.gov.cn/Portals/0/hgzs_zfs/调整的化妆品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目税率表.tif


相关法规:
·质检总局关于发布《进口化妆品境内收货人 备案、进口记录和销售记录 管理规定》的公告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16-8-15)
·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化妆品标签标识标注要求有关问题的复函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2016-8-2)
·质检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进口食品、化妆品检验检疫证单签发工作的公告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15-7-28)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化妆品标签标识相关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2014-7-16)
·关于进一步明确化妆品注册备案有关执行问题的函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2014-4-11)
·关于严格规范进口化妆品销售证明文件审查要求的函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2013-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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