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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关于规范集体林权流转市场运行的意见

林改发〔2016〕10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国家林业局各司局、各直属单位:
随着林业改革不断深入,集体林权流转规模不断扩大、方式不断创新,推动了林业规模化经营,有力地促进了林业增效、农民增收。为使集体林权流转既顺畅,又切实避免“乱象”,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严格界定流转林权范围
集体林权流转是指在不改变林地所有权和林地用途的前提下,林权权利人将其拥有的集体林地经营权(包括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林地经营权和林地承包经营权)、林木所有权、林木使用权依法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他人的行为,不包括依法征收致使林地经营权发生转移的情形。集体林权可通过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抵押或作为出资、合作条件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流转。区划界定为公益林的林地、林木暂不进行转让,允许以转包、出租、入股等方式流转。权属不清或有争议、应取得而未依法取得林权证或不动产权证、未依法取得抵押权人或共有权人同意等情况下的林权不得流转。
二、准确把握林权流转原则
林权流转应当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原则,流转的意愿、价格、期限、方式、对象等应由林权权利人依法自主决定,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采取强迫、欺诈等不正当手段强制或阻碍农民流转林权。坚持林地林用原则,集体林权流转不得改变林地所有权、林地用途、公益林性质和林地保护等级,流转后的林地、林木要严格依法开发利用。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保证公开透明、自主交易、公平竞争、规范有序,不得有失公允,流转双方权利义务应当对等。
三、切实规范林权流转秩序
对家庭承包林地,以转让方式流转的,流入方必须是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原则上应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进行,且需经发包方同意;以其他形式流转的,应当依法报发包方备案。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流转的,流转方案应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提前公示,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意,采取招标、拍卖或公开协商等方式流转;流转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要事先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签订合同前应当对流入方的资信情况和经营能力进行审查。林权再次流转的,应按照原流转合同约定执行,并告知发包方;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林地承包经营权,须经依法登记取得林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方可依法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等方式流转。委托流转的,应当有林权权利人的书面委托书。
四、严格林权流入方资格条件
林权流入方应当具有林业经营能力,林权不得流转给没有林业经营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国家发展改革委 商务部关于印发市场准入负面清单草案(试点版)的通知》(发改经体〔2016〕442号)明确要求:租赁农地从事生产经营要进行资格审查,未获得资质条件的,不得租赁农地从事生产经营。鼓励各地依照该精神,依法探索建立工商资本租赁林地准入制度,实行承诺式准入等方式,可采取市场主体资质、经营面积上限、林业经营能力、经营项目、诚信记录和违规处罚等管理措施,对投资租赁林地从事林业生产经营资格进行审查。家庭承包林地的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出租、入股、合作等方式流转给工商资本,但不得办理林权变更登记。
五、努力完善林权流转服务
各地要完善县级林业服务平台功能,逐步健全县乡村三级服务和管理网络,为林业经营主体提供林权流转、惠林政策实施、生产信息技术、林权投融资等指导、服务。加强林权流转信息公开,重点公开流转面积、流向、用途、流转价格等信息,引导林权有序流转。可采取减免费用、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鼓励农户和其他林业经营主体拥有的林权到林权交易平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等公开市场上流转交易。鼓励各地探索政府购买林业公益性服务,大力发展社会化林业专业服务组织,开展流转信息沟通、居间、委托、评估等林权流转中介服务。引导和规范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行为,向社会公布评估机构不良行为,指导和监督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协会工作。
六、强化流转合同管理
集体林权流转应当依法签订书面合同,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流转期限不得超过原承包剩余期。各地要加强林权流转合同管理,探索建立合同网签和面签制度,要求市场主体以规范格式向社会作出公开信用承诺,并纳入交易主体信用记录。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要提供可编辑的合同示范文本网络下载服务,大力推广使用《集体林权流转合同示范文本(GF-2014-2603)》。在指导流转合同签订或流转合同鉴证中,发现流转双方有违反法律法规的约定,要及时予以纠正。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经流转公示无异议后,可出具书面意见,作为林权流转关系和相关权益的证明,并推动与不动产登记、工商、银行业金融等机构实时共享互认,协同不动产登记部门做好林地承包经营权转移登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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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国家林业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集体林地承包和集体林权流转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 国家林业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14-12-19)
·关于做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与林业发展金融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 / 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银监会等(2009-5-25)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 / 中共中央 国务院(2008-6-8)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 / 中共中央 国务院(2008-6-8)
·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资源管理促进和保障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通知 / 国家林业局(2007-12-9)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集体林权制度的意见 / 国务院办公厅(2016-11-16)
·关于进一步利用开发性和政策性金融推进林业生态建设的通知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林业...(2017-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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