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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铁路、烟草、邮政以及其他中央部门管理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

  中国铁路总公司、中国烟草总公司、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审核汇总所属企业补助资金预拨申请文件后,形成本公司补助资金预拨申请文件,按上述时间直接报送至财政部。

  第十一条 补助资金预拨申请文件主要包括“三供一业”分离移交总体工作方案、年度工作计划,拟(已)分离移交项目基本情况、分离移交费用预算金额、申请补助金额、工作进展情况等内容,同时包括以下材料:

  (一)相关协议、分离移交费用预算金额说明及相关依据文件等材料。

  (二)相关企业属于原政策性破产企业范围的证明材料。

  (三)补助资金预拨申请表(见附表1)。

  第十二条 中央部门管理企业“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完成后,随同补助资金预拨申请文件一并报送补助资金清算申请文件。补助资金清算申请文件主要包括“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年度工作计划完成情况、分离移交费用支出情况、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使用情况等内容,同时包括以下材料:

  (一)移交协议、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报告、分离移交费用清单、资金支付凭证等材料。

  (二)补助资金清算申请表(见附表2)。

  第十三条 中央部门对所属(监管)企业报送的补助资金预拨和清算申请文件进行审核,2016年9月15日前将审核意见报送财政部,以后年度每年于3月20日前将审核意见报送财政部,并同时报送预拨资金审核汇总表(见附表3)、清算资金审核汇总表(见附表4)、资金拨付审核意见表(见附表5)。

  第十四条 财政部对中央部门的审核意见进行复核,对中国铁路总公司、中国烟草总公司、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报送的补助资金预拨和清算申请文件进行审核,分别核定中央财政应补助金额,并按照以下标准预拨和清算:

  (一)对签署分离移交(维修改造)协议的,按应补助金额的全额预拨。

  (二)对签署分离移交(维修改造)框架协议的,按不超过应补助金额的90%预拨。

  (三)对完成分离移交的“三供一业”项目据实清算。

  第十五条 财政部按照年度预算安排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将补助资金拨付至中央部门管理企业。

  第十六条 中央部门管理企业提交补助资金清算申请文件的最后截止时间为2020年2月底前,逾期未提交的,财政部将单独或会同中央部门进行清算审核。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中央部门管理企业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务规章和本办法的规定,规范使用和管理补助资金。

  第十八条 财政部适时单独或会同中央部门对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对虚报冒领、挤占、挪用、违规使用补助资金等行为,依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中央财政拨付的补助资金作为费用性支出。

  “三供一业”分离移交涉及资产无偿划转和移交的,应当按照《财政部关于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有关财务管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5〕62号)的规定,做好审核批准、报备、资产清查、财务清理、审计评估、产权变更及登记等工作。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表:1.年补助资金预拨申请表

  2.年补助资金清算申请表

  3.年预拨资金审核汇总表

  4.年清算资金审核汇总表

  5.年资金拨付审核意见表


附件下载:

铁路、烟草、邮政以及其他中央部门管理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附表.xls
http://qys.mof.gov.cn/zhengwuxinxi/zhengcefabu/201608/P020160830504325213773.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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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国家邮政局关于加快长江经济带邮政业发展的指导意见 / 国家邮政局(2016-11-1)
·科技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科技报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科学技术部(2016-12-29)
·国家邮政局办公室关于鼓励邮政服务农村电子商务的意见 / 国家邮政局办公室(2016-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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