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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铁路、烟草、邮政以及其他中央部门管理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

  第四条 补助资金分配遵循“分项核定、比例补助、年度预拨、据实清算”的原则。

  第五条 财政部负责补助资金年度预算编制,资金分配、拨付和清算,对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中央部门负责指导所属(监管)企业按要求做好“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并按时完成工作目标,审核所属(监管)企业上报的补助资金申请,编制“三供一业”分离移交预算,督促所属(监管)企业合理使用补助资金,并对“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完成情况及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中国铁路总公司、中国烟草总公司、中国邮政集团公司负责制定本公司“三供一业”分离移交总体工作方案及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协调所属企业开展“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审核汇总上报本公司补助资金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加强补助资金内部控制管理,接受财政部对补助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补助范围和比例

  第六条 补助范围是中央部门管理企业在2016年1月1日以后实施分离移交的“三供一业”。中央部门管理企业在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之间,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有关要求实施分离移交的“三供一业”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七条 中央财政对“三供一业”分离移交费用予以补助,分离移交费用包括相关设施维修维护费用,基建和改造工程项目的可研费用、设计费用、旧设备设施拆除费用、施工费用、监理费等。“三供一业”维修改造标准和改造费用标准不得高于所在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出台的相关政策规定。

  第八条 中央财政对中央部门管理企业“三供一业”分离移交费用补助50%,对原政策性破产中央部门管理企业“三供一业”分离移交费用补助100%。

第三章 补助资金申请、预拨和清算

  第九条 中央部门管理企业已签署“三供一业”分离移交(维修改造)协议或者框架协议的,可以申请预拨补助资金。维修改造和分离移交完成后,中央部门管理企业应当及时申请清算补助资金。

  签署框架协议的中央部门管理企业,应加快工作进度,尽快签署分离移交(维修改造)协议。

  第十条 中央部门所属(监管)企业2016年应当于8月底前向中央部门报送补助资金预拨申请文件,以后年度每年于2月底前报送补助资金预拨申请文件。

  中国铁路总公司、中国烟草总公司、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审核汇总所属企业补助资金预拨申请文件后,形成本公司补助资金预拨申请文件,按上述时间直接报送至财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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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国家邮政局关于加快长江经济带邮政业发展的指导意见 / 国家邮政局(2016-11-1)
·科技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科技报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科学技术部(2016-12-29)
·国家邮政局办公室关于鼓励邮政服务农村电子商务的意见 / 国家邮政局办公室(2016-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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