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铁路、烟草、邮政以及其他中央部门管理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4)
第十九条 对虚报冒领、挤占、挪用、违规使用补助资金等行为,依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中央财政拨付的补助资金作为费用性支出。
“三供一业”分离移交涉及资产无偿划转和移交的,应当按照《财政部关于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有关财务管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5〕62号)的规定,做好审核批准、报备、资产清查、财务清理、审计评估、产权变更及登记等工作。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表:1.年补助资金预拨申请表
2.年补助资金清算申请表
3.年预拨资金审核汇总表
4.年清算资金审核汇总表
5.年资金拨付审核意见表
附件下载:
铁路、烟草、邮政以及其他中央部门管理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附表.xls
http://qys.mof.gov.cn/zhengwuxinxi/zhengcefabu/201608/P020160830504325213773.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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