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印发北京加强全国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4)
15.加快国家科技金融创新中心建设。
完善创业投资引导机制,通过政府股权投资、引导基金、政府购买服务、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等市场化投入方式,引导社会资金投入科技创新领域。结合国有企业改革建立国有资本创业投资基金制度,完善国有创投机构激励约束机制。按照国家税制改革的总体方向与要求,对包括天使投资在内的投向种子期、初创期等创新活动的投资,研究探索相关税收支持政策。支持“新三板”、区域性股权市场发展,大力推动优先股、资产证券化、私募债等产品创新。开展债券品种创新,支持围绕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双创”孵化产业通过发行债券进行低成本融资。推动互联网金融创新中心建设。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探索为科技创新创业企业提供股权债权相结合的融资服务方式;鼓励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前提下,与创业投资、股权投资机构实现投贷联动,支持科技创新创业。
16.健全技术创新市场导向机制。
加快营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探索药品、医疗器械等创新产品审评审批制度改革试点。改进互联网、金融、节能、环保、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等领域的监管,支持和鼓励新业态、新商业模式发展。严格知识产权保护,加快形成行政执法和司法保护两种途径优势互补、有机衔接的知识产权保护模式,健全知识产权举报投诉和维权援助体系。探索建立符合国际规则的政府采购技术标准体系,完善新技术、新产品首购首用风险补偿机制。建立高层次、常态化的企业技术创新对话、咨询制度,发挥企业和企业家在创新决策中的重要作用。市场导向明确的科技项目由企业牵头联合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实施。健全国有企业技术创新经营业绩考核制度,加大技术创新在国有企业经营业绩考核中的比重。
17.推动政府创新治理现代化。
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建立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制度。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提高行政效能,建立创新政策调查和评价制度,加快政府职能从研发管理向创新服务转变,为各类创新主体松绑减负、清障搭台。建立科技创新智库,提升对创新战略决策的支撑能力、科技创新政策的供给能力、创新理念的引领能力,推进决策的科学化和现代化,探索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第三方评估机制。大力发展市场化、专业化、社会化的创新服务机构和组织,逐步建立依托专业机构管理科研项目的市场化机制。建立健全科技报告制度和创新调查制度,加强公共创新服务供给。建立健全创新政策协调审查制度。推动创新薄弱环节和领域的地方立法进程,构建适应创新驱动发展需求的法治保障体系。深化科技项目资金管理改革,建立符合科研规律、高效规范的管理制度,强化对科研人员的激励。
18.央地合力助推改革向纵深发展。
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内,允许在京中央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在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经主管部门授权,试行北京市的相关创新政策。充分发挥北京市和中央在京单位的改革合力,探索新一轮更高层面、更宽领域的改革试点,进行新的政策设计,在充分调动科技人员创新创业积极性上再形成新一批政策突破,解放和发展生产力。深入落实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在京中央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依法自主决定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收益分配。着力打破创新资源配置的条块分割,支持北京市统筹用好各类创新资源,鼓励市属和中央高等学校协同创新。完善高等学校与企业开展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横向合作项目经费管理制度,鼓励开展产学研合作,其支出依据合同法和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执行。探索创新创业人才在企业与机关事业单位之间依法自由流动,并做好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鼓励在京企业、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承担国防科技前沿创新研究工作,并给予相关配套优惠政策。探索开展事业单位担任行政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参与技术入股及分红激励试点,并根据领导干部职务明确审批程序。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
在国家科技体制改革和创新体系建设领导小组领导下,国家有关部门与北京市共建北京全国科技创新中心建设工作机制,在顶层设计、改革保障等方面实现上下联动,统筹运用各部门资源建设北京全国科技创新中心。北京市建立北京全国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统筹机制,形成促进科技创新的体制架构,分解改革任务,明确时间表和路线图,推动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二)加强资金保障。
加大财政科技投入力度,明确财政资金投入重点。切实加强对基础研究的财政投入,完善稳定支持机制。北京市设立战略性新兴产业技术跨越工程引导资金,加大对产业关键共性技术和贯穿创新链科技创新项目的支持力度。深化科技与金融结合,健全政府引导、企业为主、社会参与的多元化科技投入体系。
(三)完善监督评估机制。
加强监督考核,改革完善创新驱动发展的评价机制。研究建立科技创新、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与产业发展相结合的创新驱动发展评价指标体系,将本方案任务落实情况纳入北京市各级领导干部绩效考核体系。健全决策、执行、评价相对分开、互相监督的运行机制,强化对本方案实施进展情况的监督和问责机制。发挥第三方评估机构作用,定期对本方案落实情况进行跟踪评价,依据评价结果及时调整完善相关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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