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开展创新政策与提供政府采购优惠挂钩相关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国办函〔2016〕9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履行“中国的创新政策与提供政府采购优惠不挂钩”的对外承诺,2011年11月17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入开展创新政策与提供政府采购优惠挂钩相关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1〕41号),要求各地方、各有关部门自2011年12月1日起停止执行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创新政策与提供政府采购优惠挂钩的措施。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办发明电〔2011〕41号文件有关要求,切实履行我国对外承诺,经国务院同意,现就进一步开展清理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按照世贸组织规则和我国对外承诺,对涉及自主创新政策与提供政府采购优惠挂钩的规范性文件,再开展一次清理工作。清理后,要向社会公布继续有效、废止和失效的文件目录;未列入继续有效文件目录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今后不得制定违反我国对外承诺的新文件。
二、对于不符合国办发明电〔2011〕41号文件规定的地方性法规,地方人民政府应及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启动修订程序。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加强沟通,建议出台地方性法规时,注意与中央政府对外承诺保持一致。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清理工作进行督促检查,有关工作进展情况请于2016年12月底前上报国务院,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商务部。
国务院办公厅
2016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