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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总局关于新形势下推进监管方式改革创新的意见

工商企监字〔2016〕18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当前,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管工作在理念、机制、方法上面临巨大挑战,同时也面临难得的创新发展机遇。一方面,市场主体数量迅猛增长、工商行政管理体制调整职能划转全面展开、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持续推进、新兴业态蓬勃涌现,以及对监管执法公平性、规范性和简约性的更高要求,凸显监管资源、监管能力不足,监管理念转换迟缓。另一方面,商事制度、综合行政执法等改革促进了监管资源整合、信息共享和协同监管,大数据、“互联网+”、人工智能等新思维、新技术对提高监管针对性、有效性、降低监管成本提供了可能,很多依托移动互联网的新商业模式为交易方参与监管形成社会共治局面提供了途径。应当看到,这些都为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管的创新发展带来前所未有的积极因素和难得的历史机遇。全国工商行政管理和市场监管部门(以下简称工商部门)必须抓住机遇,迎接挑战,实现监管理念和方式方法的转变。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党中央和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坚持以改革创新解决问题,以推进信息共享促进维护交易秩序,最大限度整合监管资源、运用有利条件,依托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建立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内部上下联通、横向协同、指挥高效的监管运行机制,积极推进工商行政管理系统与外部的信息共享、监管联动、社会共治,全面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有效实现监管风险的发现、分类、管控,提高监管效能,加快构建事中事后监管体系,营造宽松便捷的准入环境、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

  (二)基本原则

  坚持创新监管格局。充分运用把握与市场监管有关的各项改革带来的成果和机遇,有效利用新思维、新技术、新商业模式蕴含的维护交易秩序的积极因素,深刻认识并积极发挥消费者协会、个体劳动者协会、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营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的重要作用,进一步创新监管格局、机制和方式方法,加快构建依法合理、科学规范、多元统一、运行高效的监管体系。

  坚持依法公正监管。除投诉举报、大数据监测、转办交办以外,工商部门对市场主体的监督检查均应通过“双随机”抽查的方式进行,不得随意对市场主体检查。强化法治、公平、责任意识,坚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履行市场监管职能,加强市场监管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提升执法公信力。

  坚持提高监管效率。向分类监管要效率,根据不同行业、领域特点,突出重点、分类施策,提高监管针对性、精准性。向科学监管要效率,探索推进智能监管,构建基于大数据运用条件下的纵向协调、横向配合、快速反应的指挥体系。向协同共治要效率,以信息互联共享推动系统内部业务协同、部门间执法联动、社会共治。

  二、全面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

  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的“双随机”抽查是工商部门提升监管效能的重要途径。除投诉举报、大数据监测、转办交办以外,工商部门对市场主体的所有监督检查都必须通过“双随机”抽查的方式进行,减少对市场主体正常经营活动的干扰。抽查检查结果信息要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一)建立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随机抽查事项,今年要达到各级工商部门市场监管执法事项的70%以上,2017年实现全覆盖。工商总局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建立涉及各业务部门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总局另行制定下发)。省级工商部门可以按照各地实际情况,在总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的基础上,依法增加本地区随机抽查事项。省级工商部门在本辖区各地级市工商部门上报抽查事项的基础上,以问题为导向,制定本省年度随机抽查工作计划,并根据工作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工作计划及调整情况应及时报工商总局及当地省级人民政府。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和年度随机抽查工作计划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二)建立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

  省级工商部门依托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建立检查对象名录库。县级以上工商部门应建立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执法检查人员应属于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工作人员,名录库应录入执法检查人员基本信息及其业务专长等情况。应根据市场主体设立、吊销、注销等情况,执法检查人员变动情况,对名录库实行出入库动态管理。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应定期向上级工商部门备案。

  (三)制定随机抽查工作细则

  1.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各地要根据年度抽查工作计划,结合风险程度、检查任务、检查内容、执法力量等因素,从检查对象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比例不低于总数的3%。公示信息的检查对象由省级工商部门随机抽取,其他事项的检查对象由县级以上工商部门随机抽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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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简化企业债券审报程序加强风险防范和改革监管方式的意见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2015-11-30)
·关于市场采购贸易监管办法及其监管方式有关事宜的公告 / 海关总署(2014-7-1)
·关于调整部分监管方式代码名称及适用范围的公告 / 海关总署(2014-4-25)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开展创新政策与提供政府采购优惠挂钩相关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 国务院办公厅(2016-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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