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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总局关于新形势下推进监管方式改革创新的意见(2)

  2.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县级工商部门应当综合考虑所辖区域地理环境、人员配备、业务专长、保障水平等客观因素,因地制宜选择全局内随机、局机关与工商、市场监管所(以下简称工商所)随机、若干工商所内随机、单一工商所内随机等方式选派执法检查人员。鼓励各地积极探索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的其他有效方式。

  3.规范随机抽查行为。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监管领域实际情况,合理确定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既要保证必要的抽查覆盖面和工作力度,又要防止检查过多和执法扰民。全面实行工商各业务部门的联合抽查,对同一市场主体的多个检查事项应一次性完成,提高监管效能,减轻市场主体负担。定向抽查、不定向抽查都应采取“双随机”方式。省级工商部门应当明确随机抽查的检查要求,制定检查文书格式,规范检查方式、检查要点、检查程序。

  实地检查应当如实填写现场检查记录,鼓励开发应用企业电子地图、基于移动终端的“双随机”抽查监管平台等,实现监管数据可保留,监管痕迹可查询。

  按照“谁抽查、谁录入,谁查处、谁录入”的原则,及时将抽查检查结果、查处结果归集到企业的名下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随机抽查中发现的问题按照“谁管辖、谁负责”的原则实施后续监管,防止监管脱节。

  随机抽查可以依法利用其他政府部门作出的检查、核查结果,并根据需要委托消费者协会、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征信机构等第三方机构开展专业服务。县级以上工商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在地方政府的组织协调下,积极与有关部门开展联合抽查,降低市场主体成本。

  三、依托大数据支撑监管

  充分发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重要作用,加强大数据采集、开放、分析应用,及时掌握市场主体经营活动的规律与特征,发现违法违规线索,提高风险预判能力,实现有效监管。

  (一)建立大数据采集和开放制度

  依托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加强工商业务数据信息在采集、更新、共享、使用等环节的管理。各业务部门在履职过程中,要依法、及时、准确、完整地采集相关信息。切实推进和其他政府部门信息的共享和整合。积极与水电气公用企业、金融、快递、征信、电子商务平台、第三方支付平台等涉企信息丰富的机构,建立信息采集、共享和合作应用机制,形成工商部门信息与社会涉企信息交互融合的大数据资源。

  工商部门要依法向其他政府部门主动推送、向社会有序开放有关市场监管数据,方便政府部门和社会开发利用,充分挖掘数据价值,促进协同监管和社会共治。

  (二)提高大数据分析应用能力

  充分发挥大数据在制定完善新型市场监管制度和政策中的作用,搜集掌握经营者、消费者和社会公众的反应,跟踪监测有关制度和政策的实施效果。

  有条件的工商部门可以设置市场监管大数据分析应用的专门机构,配备既懂业务又懂技术的专业人才,构建大数据监管模型,将相关市场监管数据进行汇聚整合和关联分析,及时掌握市场主体经营活动的规律与特征,通过综合对比、科学筛查,预测市场监管风险,发现违法违规线索,并交由相关业务部门及时处置,提高监管的精准性、有效性。在工商登记、企业监管、网络交易、竞争执法、消费维权等领域率先开展大数据示范应用。鼓励购买第三方服务加强大数据监管。

  (三)建立基于运用大数据条件下的指挥处置机制

  建立信息共享、反应灵敏、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指挥处置机制。上级工商部门要加强对下级的指挥、调度,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一体化协同监管平台”完成监管风险的提示预警、违法违规线索的分发处理和突发案件的应急处置,并跟踪督促相关风险提示的处理、线索的落实和案件的查办。下级工商部门对上级的指挥调度要快速反应,及时完成上级指派的任务并通过“一体化协同监管平台”进行反馈。开展大数据监管的地区应建立信息报送机制,对于发现的其他地区违法违规线索应及时报送给相应的指挥处置机关。

  (四)建立统一的市场监管业务平台

  省级工商部门要加快建设“一体化协同监管平台”。将市场主体登记、商标注册、监管执法等相关信息归集到市场主体名下,形成统一的监管数据库,实现各业务部门和工商系统上下之间监管信息的互联互用。各业务部门要打破数据分割,强化协同,充分利用各类监管信息采取提示、警示、限制等监管措施,形成信息共享、随机抽查、风险共管的协同监管机制。总局将全国市场主体登记监管数据及时与各地交换。

  四、推进社会共治

  根据市场主体经营行为的广泛性、信息的分散性、监管风险的多样性等特点,找准监管风险防控与市场主体经营风险管理的契合点,引导市场力量、社会力量共同参与市场秩序的治理,构建多元参与的市场监管社会共治格局。

  (一)推进市场主体信息共享

  进一步完善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功能,积极探索扩大信息公示范围。试点将工商部门及消费者协会受理的投诉举报信息通过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试点开通公示系统实名投诉功能,建立公示系统实名投诉审核、处理、反馈制度。试点企业通过公示系统公示各类生产经营信息,鼓励和引导市场主体、行业协会商会、专业服务机构等通过互联网公示各类信息,方便社会查询使用,推进信息共享。扩大市场主体信息在公共服务领域中的应用,鼓励社会各方运用公示数据开发合规的衍生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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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简化企业债券审报程序加强风险防范和改革监管方式的意见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2015-11-30)
·关于市场采购贸易监管办法及其监管方式有关事宜的公告 / 海关总署(2014-7-1)
·关于调整部分监管方式代码名称及适用范围的公告 / 海关总署(2014-4-25)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开展创新政策与提供政府采购优惠挂钩相关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 国务院办公厅(2016-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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