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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总局关于新形势下推进监管方式改革创新的意见(3)

  (二)引导市场主体强化主体责任

  切实转变理念,改变以往由政府背书的“保姆式”监管,强化市场主体的第一责任人意识。积极创造条件,通过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联络员宣传培训等方式引导市场主体强化主体责任意识和信用意识。鼓励市场主体在坚持守法底线的基础上,进一步开展信用承诺,在平台治理、信息披露、公平竞争、消费者权益保护、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履行社会责任、遵守社会公德,主动加强自治管理、政企合作,接受社会监督。

  (三)发挥市场和社会力量作用

  鼓励市场力量参与市场监管,深入挖掘市场潜力,用利益引导、市场约束倒逼市场主体提高自我管理水平,逐步淘汰失信主体。顺应“互联网+”发展趋势,树立“互联网+市场监管”理念,以信息共享推行渗透市场监管理念、制度、措施。充分运用第三方机构形成的信用评价、交易记录、投诉举报等海量信息数据,推进市场监管与第三方机构对信用信息的共享,促进第三方机构的市场资源整合及监管部门的行政资源有效配置,加快“互联网+”与市场监管的深度融合。

  充分发挥协会的桥梁纽带作用和联系市场主体众多的优势,支持加强行业自律。探索将行业自律信息纳入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并公示。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指导和支持协会宣传市场监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创新性监管举措。根据会员需要推送相关信息,促进监管信息的传播和利用。积极反映会员的情况、诉求和意见建议,参与监管法规、举措的制定和评估。与监管部门密切沟通会员守法经营情况。

  五、推行风险分类监管

  各级工商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在掌握分析监管风险的基础上,合理分类,配置监管资源,开展针对性监管。

  (一)风险发现

  风险的发现识别是开展市场监管的基础。在构建监管新格局过程中,丰富完善监管风险发现途径。通过随机抽查、投诉举报、大数据监测(包括网络市场定向监测等)、转办交办,以及社会组织、舆情监测、媒体报道、社情民意等渠道发现监管风险,努力形成线上与线下、内部与外部、主动与被动相结合的多维度的风险发现机制。

  (二)风险分类

  各地要因地制宜,建立风险评估指标体系,综合考虑市场主体信用状况、所属行业、所在区域等情况开展监管风险动态评估,紧盯风险予以分类,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对每一家市场主体进行分类,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提高监管的精准性。风险分类情况不对外公开。

  (三)风险处置

  针对不同风险类别的市场主体,要采取差异化应对措施公正、审慎监管,综合运用提醒、约谈、告诫、处罚等手段,及时降低市场主体的监管风险。抽查检查结果及行政处罚信息要依法公示。对高风险市场主体,列为监管重点,实行“双随机”定向抽查,增加抽查频次,加大抽查比例,并可向相关主管部门及时了解沟通行业动态情况;对一般风险市场主体,除以不定向抽查进行监管外,主要根据投诉举报、转办交办启动执法检查程序,依法进行监管。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苗头趋势,要及时采取防范措施。

  六、加强组织实施

  工商部门推进监管方式改革创新的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各地工商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部署、积极推进、狠抓落实、强化监督。

  (一)加强组织保障

  各级领导要带头转变监管理念,狠抓落实。建立由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各业务条线统筹推进的工作机制,强化组织保障、机制保障、经费保障、技术保障,完善信息化技术支撑,加快全国统一的工商信息化体系建设。要通过多种途径、多种形式宣传工商部门事中事后监管的新方式、新举措,鼓励和引导全社会参与,形成良好氛围和舆论环境。

  地级市以上工商部门建立可量化的指标体系,依托“一体化协同监管平台”,通过对随机抽查数量比例、投诉举报有效处理率、转办交办案件办结率、监管信息跨业务部门应用数量等具体指标的综合分析,进行监管效果评估,不断提升监管工作水平。

  (二)加强业务培训

  围绕监管方式改革创新,重点培训转变监管理念,熟悉掌握新的监管方式方法,培训“双随机”执法检查人员的抽查工作能力,培训与其他政府部门、行业协会、新闻媒体、企业沟通协调的能力,培训与电子商务平台等第三方机构的合作交流能力,进一步培养互联网思维,增强运用大数据能力,加快建设一专多能的复合型市场监管人才队伍。

  (三)强化监督检查

  加强各级工商部门落实本意见工作的监督检查,制定任务清单,将各项工作的落实情况列入年度考核内容。工商总局建立工作核查机制,及时对各地工作落实情况进行通报。强化对“双随机”抽查、大数据监管等新型监管方式的过程监控和绩效评价。探索引入第三方评估,实行内部考核与公众评议、专家评价相结合,提高考评的客观性和公信度。

  工商总局

  2016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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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简化企业债券审报程序加强风险防范和改革监管方式的意见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2015-11-30)
·关于市场采购贸易监管办法及其监管方式有关事宜的公告 / 海关总署(2014-7-1)
·关于调整部分监管方式代码名称及适用范围的公告 / 海关总署(2014-4-25)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开展创新政策与提供政府采购优惠挂钩相关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 国务院办公厅(2016-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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