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意见
交科技发﹝2016﹞17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部属各单位,部内各司局:
为全面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深入贯彻全国科技创新大会精神,推动《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和交通运输“十三五”相关规划重点任务落实,以科技创新引领交通运输全面创新,促进“四个交通”全面健康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科技创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聚焦“四个交通”发展实际,着力解决交通运输科技创新存在的前瞻布局不够、创新动力不足、基础研究偏弱、人才结构不合理等突出问题,以深化科技体制改革为根本动力,以激发创新活力为主要目的,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增强科研单位科技供给能力,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为促进交通运输转型升级提质增效提供支撑引领作用。
(二)总体目标。
到2020年,科技体制机制改革全面深化,突破一批重大共性关键技术,基本建成适应现代交通运输业发展需要、具有引领性的科技创新体系。
——在转变政府职能、完善科技创新管理政策、推进科研院所改革等方面取得重要进展,基本形成适应中央改革要求和行业发展需求的科技体制机制新格局。
——高校和科研院所在加快改革政策落地、深化内部改革、创新科研组织模式上取得重大进展,科研人员创新热情和科技创新效率明显提升,基础前沿、共性关键技术研发供给能力和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能力显著增强。
——企业在技术创新决策、研发投入、科研组织、成果转化中的主体地位进一步强化,企业研发力量持续增强,市场在科技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充分发挥。
二、加快政府职能转变
(一)发挥战略规划引领作用。加强交通运输科技创新发展中长期战略研究,理清到2030年交通运输科技创新工作思路、发展方向与重点任务,凝练形成若干重大科技项目,为我国未来一段时期交通运输科技创新指明方向。各有关单位要结合工作实际,加强科技创新发展规划研究制定,为本地区、本单位科技创新提供指引。
(二)组织指导科技研发工作。强化部际合作、部省协同创新机制,组织凝练重大技术需求,统筹协调行业内外创新资源,集中优势力量开展联合攻关。围绕规划实施,通过发布技术指南、行业技术政策、成果推广目录等,引导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开展科技研发和成果转化等活动。创新科技研发组织模式,实施行业科技创新计划,开展科技示范,引导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加大科技投入,营造行业良好创新氛围。
(三)完善科研项目和经费管理。完善竞争性科研项目招投标制度,健全竞争性经费和稳定支持经费相协调的投入机制,提高科研项目立项、评审、验收科学化水平;简化财政科研资金预算编制,合理下放预算调剂权限,合理设定间接费用比重,取消间接费用中绩效支出比例限制,处理好合理分摊间接成本和对科研人员激励的关系,完善项目结余资金管理。以市场委托方式取得的横向经费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由项目承担单位按照委托方的要求或合同约定自主规范管理使用。
(四)保障和落实用人主体自主权。转变政府人才管理职能,充分发挥用人主体在人才培养、吸引和使用中的主导作用,全面落实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用人自主权。落实中央事业单位编制管理有关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实行备案制管理。
(五)完善高校、科研院所领导人员兼职管理。落实国家有关规定,按照分层分类管理原则,规范高校、科研院所领导人员兼职管理,实行有别于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领导干部管理方式,破除高校、科研院所人才管理存在的行政化倾向。
(六)改进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管理。落实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实行教学科研人员出国开展学术交流合作与其他性质的出访区别对待,单位与个人的出国批次数、团组人数、在外停留天数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年度计划由高校和科研院所负责管理,并按外事审批权限报备,不列入国家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出国批次限量管理范围。对使用国家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经费出国开展学术交流合作的,应按照有关管理办法和制度规定执行。
(七)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赋予高校和科研院所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自主权,不再向主管部门审批或备案。允许科技成果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转让、转化。对职务发明完成人、科技成果转化重要贡献人员和团队的奖励,计入当年工资总额,不计入工资总额基数。部属科研事业单位在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发展需求,执行所在地省级党委、政府出台的相关激励政策。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建立健全成果转移转化机制,加快科技服务机构发展。鼓励在工程招投标、职称评定等活动中采取措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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