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全面推进卫生与健康科技创新的指导意见(5)
改革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针对医疗机构、公共卫生机构、科研院所等各类事业单位的特点,加强分类指导,推动去行政化改革,探索建立理事会、编制改革和实行全员聘用等。
(十五)改革科研经费管理制度。
全面落实国家激励科技创新的系列政策,在卫生与健康领域加快落实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的有关政策,提高用于人员的经费比例,取消劳务费比例限制,发挥财政科研项目经费在知识价值分配中的导向作用,建立符合科技创新规律的财政科技经费监管制度。推行任务导向的经费管理制度,提高经费使用的灵活性,加大绩效激励力度。
(十六)改革完善科技成果准入应用等制度。
建立并完善医疗新技术、新产品的分类监管制度,加强准入和应用管理。完善新技术临床研究及应用管理制度,规范科研成果转化为临床诊疗标准、技术规范等的程序。改进药品临床试验审批,加强临床试验基地建设和规范管理。持续加强药物和医疗器械创新能力建设和产品研发,落实创新药物及医疗器械的特殊审评审批制度,加快临床急需新药的审评审批。试点开展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简化药品审批程序,完善药品再注册制度。推动建立创新技术和产品市场准入与医保制度的衔接制度以及优先使用创新产品的采购政策,让人民群众尽早获益。完善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加强生物安全监管能力建设,确保生物安全。
六、进一步加强对卫生与健康科技创新工作的领导
(十七)加强组织领导,落实“科卫协同”机制。
切实加强对卫生与健康科技的组织领导。把科技创新工作放在卫生与健康事业发展全局的核心位置,将科技创新贯穿于健康中国建设和深化医改全过程,强化科技创新驱动事业发展的作用。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加强对卫生与健康科技的组织领导,制定鼓励创新的各项政策措施并监督落实。
落实“科卫协同”机制。加强科技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的协同,共同进行卫生与健康领域科技创新的顶层设计,协同谋划并组织实施重大科技项目和工程,推进卫生与健康领域科技创新体系建设及各项科技创新工作。
(十八)多渠道加大对卫生与健康领域科技创新的投入。
积极争取各级政府加大财政投入。努力争取中央和地方政府对卫生与健康科技创新的投入,逐步提高卫生与健康科技创新投入在政府科技投入中所占的比例;提高卫生与健康科技项目和经费投入的比例,推动重点科研计划、工程项目、基地平台等的建设和实施。
优化科技投入结构。优化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成果转化的经费投入结构,加大临床医学、公共卫生和应用开发等研究的投入比例和经费稳定支持力度,重点保障基础性、战略性、公益性研究及关键适宜技术转化应用的投入,完善稳定支持和竞争性支持相协调的机制。
吸引企业等各类组织加大投入。鼓励各类企业和社会组织设立公益性、慈善性基金支持卫生与健康科技创新;支持医疗卫生机构等加大对科技创新的自主投入;建立健全鼓励企业加强卫生与健康科技创新投入的综合优惠政策,引导企业增加研发投入;鼓励引导社会资本积极投入卫生与健康科技创新。
(十九)深化国际交流合作。
落实全球健康理念,探索和创新国际交流合作机制与模式,加强协调配合,调动各创新主体积极性。发挥我国疾病资源丰富的优势,参与和主持大型国际科学研究项目和合作网络。着眼卫生与健康科技前沿,引进先进技术和智力资源,加强科技人员国际交流培训;推动卫生与健康先进适用技术、技术装备、高端制剂、疫苗、科技服务输出和合作,开拓技术和产品的国际市场,提高核心竞争力。加强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非洲国家的卫生与健康国际科技合作,促进区域内科技创新要素跨境流动。建立一批卫生与健康科技实验室和联合研发、技术转移、示范服务平台,充分发挥港澳台地区国际前沿的平台优势,推动技术产品全球化应用和人才队伍国际化发展。推动中医药走向世界。
(二十)营造创新文化氛围。
倡导“甘于奉献、潜心科学”的创新文化,营造“敢为人先、大胆质疑、宽容失败”的创新氛围,加强科研诚信建设和规范相关行为,打造风清气正的学术创新风气。及时发现、总结、提升和推广创新经验,采取多渠道的有效举措激励创新,大力营造“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环境氛围。大力宣传卫生与健康科技创新工作的新成效、地方实践的好经验好做法、科技创新的先进典型,引导形成积极投身科技创新的生动局面。
国家卫生计生委 科学技术部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卫生局
2016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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