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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局关于加强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派出机构食品安全执法规范化的指导意见

食药监法〔2016〕1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中央“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和国务院“有责、有岗、有人、有手段和落实日常监管、监督抽检责任”(以下简称“四有两责”)的要求,加强县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食品安全执法规范化建设,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完善机构设置

  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地方改革完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18号)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有关要求,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基层食品药品监管,可以在乡镇或者特定区域设立派出机构,也可以由县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向乡镇或在特定区域派驻检查人员。实行综合执法的地方,要突出食品安全监管力量的配备。检查人员必须在职在编,经过统一培训、考试合格并且取得行政执法证件。县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每年年底前向上一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上报派出机构、人员以及监管工作情况。

  二、明确机构事权

  县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主要承担食品安全的行政许可和食品药品流通企业日常检查,本区域内食品中农药残留、兽药残留和添加剂的抽样检验,以及违法案件查处等职责,并按照相应的监管职责,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信息公示、持证上岗、过程记录、日常检查、执法办案、应急处置等各项制度,制作并在醒目位置公示行政区域食品生产经营者分布图、监管责任分解图,细化行政区域网格化管理。
  派出机构主要负责行政区域内食品销售、餐饮服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农村集体聚餐的监管,重点查处贮存销售来源不明、超过保质期等不安全食品。要明确监管项目、责任人、检查内容、工作流程,落实日常监督检查标准化、表格化、痕迹化要求。
  派出机构可以根据上级机关委托临时承担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检查职责。

  三、规范行政许可

  要依法开展行政许可工作,公示行政许可的项目名称、法定依据、申请材料、办理程序、办理时限等内容,为申请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并自觉接受监督。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文书,应当说明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以及具体条款。
  派出机构的检查人员可以按照县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委托,承担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经营许可的受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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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关于在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中推行“两票制”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工业...(2016-12-26)
·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2016-12-30)
·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职律师管理办法的通知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2016-12-28)
·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国家食品安全规划和“十三五”国家药品安全规划的通知 / 国务院(2017-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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