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正文
水路旅客运输实名制管理规定(2)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或者机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加强对水路旅客运输经营者、港口经营人落实实名制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水路旅客运输经营者或者其委托的船票销售单位、港口经营人未按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规定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或者对身份不明、拒绝身份查验的客户提供服务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或者机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四条 水路旅客运输经营者或者其委托的船票销售单位、港口经营人经限期改正后仍不按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规定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或者对身份不明、拒绝身份查验的客户提供服务,情节严重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或者机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其停止从事相关水路旅客运输、港口经营或者船票销售业务;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有关水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证件或者港口经营许可证件。

  第十五条 水路旅客运输经营者或者其委托的船票销售单位、港口经营人的工作人员窃取、泄露旅客身份信息的,交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或者机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对实名制管理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处理投诉举报时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本规定所称有效身份证件,是指旅客购票和乘船时必须出示的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用来证明其身份的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临时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武警警官证、人民警察证、护照、不满2周岁婴儿的出生医学证明,外国人居留证、外交官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外国海员证等。

  第十八条 载客12人以下的客运船舶、乡镇客运渡船运输以及与外界不通航的公园、封闭性风景区内的水上旅客运输不适用本规定。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2017年 1月10日起施行。

总共2页  [1] 2 
上一页  

相关法规:
·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从业人员考核和从业资格管理规定 / 交通运输部(2016-6-28)
·关于修改《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 / 交通运输部(2015-5-12)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水路交通运输主要技术政策的通知 / 交通运输部(2014-8-11)
·交通运输部关于实施国内水路运输及辅助业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 / 交通运输部(2014-7-15)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 / 交通运输部(2014-1-2)
·关于加快推进旅客联程运输发展的指导意见 / 交通运输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2017-12-31)
===============================
声明:本法规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手机法律图书馆>>导航>>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