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等制度的通知(2)
第五条 在一个大病保险统筹地区内,同一保险集团公司投标开展大病保险业务的子公司不得超过一家,同一集团不同子公司组成单个投标联合体的除外。
第六条 保险公司原则上应以总公司或总公司授权的地市级以上分支机构作为投标人参加大病保险投标。
第七条 参加大病保险投标的保险公司应具有在大病保险统筹地区提供便捷和高效的服务的能力。
第三章 投标流程管理
第八条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预投标、投标、中标、合同签订等环节依次向当地保监局报告投标情况,报告应及时、准确、真实。
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由主承保人向当地保监局报告。
报告应由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统一报送。
第九条 参加大病保险投标的保险公司应在投标7个工作日之前向当地保监局进行报告,内容应当包括招标项目名称、招标人、招标文件、投标时间、投标机构基本情况等。
保险公司应在开标后向当地保监局报备投标文件副本和总公司出具的精算意见书、法律意见书及授权书。如有投标业务答疑的,须在答疑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报送答疑文件。
保险公司中标后须在2个工作日内向当地保监局报告中标结果。
第十条 保险公司中标后,应按照招投标文件规定,与投保人签订大病保险合作协议。大病保险合作协议的期限原则上不低于三年,大病保险合同内容可每年商谈确定一次。
大病保险合作协议及合同签署后,应在一个月内向当地保监局报送协议及合同副本。
第十一条 对于流标、废标后招标方重新进行招标或二次遴选的项目,视同新的招标业务,保险公司应按照本办法相关规定履行报告手续。
第四章 投标风险管理
第十二条 保险公司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作出实质性响应。
投标文件应根据招标人提供的基本医保历史经验数据及提出的管理服务要求,科学评估承保风险和管理服务成本,合理确定保险费、保险金额、起付金额、给付比例,同时包括大病保障对象、保障期限、责任范围、除外责任、结算方式、盈亏调节机制、合同内容的动态调整方式以及医疗管理、服务标准和措施等内容。
对于不提供经验数据或数据不全无法测算的招标项目、给定价格明显亏损的招标项目、无风险调节机制的招标项目、要求中标后支付手续费用或佣金、中标服务费、咨询费等的项目,保险公司不得参与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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