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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支持整合改造闲置社会资源发展养老服务的通知

民发〔2016〕17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发展改革委、教育厅(教委、局)、财政厅(局)、国土资源厅(国土局、国土房管局)、环境保护厅(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建交委、规划委、市政管委)、卫生计生委、国资委、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机关事务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发展改革委、教育局、公安局、财务局、国土资源局、建设局(环保局)、卫生局、人口计生委、国资委、机关事务管理局:

  为促进居民消费扩大和升级,带动产业结构调整升级,加快培育发展新动力,增强经济韧性,按照国务院有关部署,现就支持整合改造闲置社会资源发展养老服务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国务院关于积极发挥新消费引领作用加快培育形成新供给新动力的指导意见》(国发〔2015〕66号)、发展改革委等24部门《关于印发促进消费带动转型升级行动方案的通知》(发改综合〔2016〕832号)、《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指导意见》(国土资厅发〔2014〕11号)精神,紧密结合养老服务业发展实际,通过整合改造闲置社会资源,有效增加供给总量,推动养老服务业发展提质升级,满足社会日益增长的养老服务需求。

  二、工作目标

  充分挖掘闲置社会资源,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将城镇中废弃的厂房、医院等,事业单位改制后腾出的办公用房,乡镇区划调整后的办公楼,以及转型中的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举办的培训中心、疗养院及其他具有教育培训或疗养休养功能的各类机构等,经过一定的程序,整合改造成养老机构、社区居家养老设施用房等养老服务设施,增加服务供给,提高老年人就近就便获得养老服务的可及性,为全面建成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医养结合的多层次养老服务体系目标提供物质保障。

  三、主要措施

  各地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人口老龄化发展趋势、老年人口分布和养老服务需求状况,统筹整合改造闲置社会资源,发展养老服务。

  (一)在各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联合开展城乡现有闲置社会资源的调查、整理和信息收集工作,防范人居环境风险,摸清底数和相关环境信息,建立台账。有条件的地方,经主管部门、产权单位(个人)同意后,可由政府购置、置换、租赁、收回,整合改造成养老服务设施,由政府直接运营或以招投标方式提供给社会力量运营。鼓励社会力量通过股份制、股份合作制、PPP等模式整合改造闲置社会资源发展养老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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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关于中央财政支持开展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 / 民政部 财政部(2016-7-13)
·关于金融支持养老服务业加快发展的指导意见 / 中国人民银行 民政部 中国银行...(2016-3-21)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关于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指导意见的通知 / 国务院办公厅(2015-11-18)
·民政部、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开发性金融支持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 民政部 国家开发银行(2015-4-14)
·关于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 财政部 民政部 教育部等(2015-2-3)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若干意见 / 国务院办公厅(2016-12-7)
·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放管服改革的通知 / 民政部 财政部 环境保护部等(2017-1-23)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支持开展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工作绩效考核办法》的通知 / 民政部 财政部(2017-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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