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支持开展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工作绩效考核办法》的通知
民发〔2017〕5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财务局:
为推进中央财政支持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工作,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专项彩票公益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民政部、财政部联合制定了《中央财政支持开展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工作绩效考核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财政支持开展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工作绩效考核办法
民政部 财政部
2017年3月28日
附件
中央财政支持开展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
试点工作绩效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中央财政支持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的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中央财政支持开展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民函〔2016〕200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央财政支持开展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工作(以下简称“试点工作”)绩效考核,是指运用科学合理的评价办法、指标体系和评价标准,全面客观地对试点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组织管理情况,以及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等进行的考核与评价。
第三条 绩效考核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合理、公开透明、激励鞭策的原则,目的是突出成效,强化监督,体现奖惩,保证资金管理使用的规范性和有效性,提高试点工作的带动性和实效性。
第四条 绩效考核指标体系由组织实施、资金安排、工作成效等方面的指标构成,其中:组织实施主要指试点地区政府推进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发展设立相应领导机构和工作机制、出台相关法规、政策和规划等情况;资金安排主要指试点地区政府和社会力量支持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发展的资金投入及其使用和管理等情况;工作成效主要指民函〔2016〕200号文件明确的7个重点支持领域试点工作具体进展情况等。每个指标具体分解为若干个明细指标,明细指标由民政部会同财政部在年度试点绩效考核通知中确定。
第五条 绩效考核主要依据中央层面出台的彩票公益金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民政部、财政部下发的年度试点绩效考核通知,有关资金拨付和工作成效的统计数据及经审核认定的书面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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