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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总局关于加强互联网领域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 (2)

  五、坚持信息公开,推进网络经营者诚信自律体系建设。要健全和完善抽检结果信息公布制度,规范公布抽检结果的渠道和形式,利用各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官网、各种媒体平台,依法及时向社会发布包含网络抽检在内的商品质量抽检结果信息,加强网络商品质量安全风险警示。推动消费侵权案件公示工作,依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行政处罚信息,对于网络经营企业因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造成人身伤害等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两年内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的,要严格按照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进行管理。推动部门间信用信息互联共享,实施失信联合惩戒,让违法企业及有关人员“一处违法、处处受限”。要积极推动企业投诉情况公开工作,扩大企业投诉情况公开试点。抓住节假日、集中促销等关键节点,依法查办并公布一批大案要案,特别要曝光一批销售不合格商品的网络商品经营者、质量管理责任缺失的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通过信息公开,倒逼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交易平台健全和完善内部质量管控制度和措施,从根源上提升网络交易商品的质量水平。

  六、坚持社会共治,构建互联网领域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长效机制。充分发挥国务院消费者权益保护联席会议制度的作用,推动各有关单位在联席会议制度的框架下加强协作配合,协调解决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和重大消费事件。各地要积极推动本地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机制建设,整合消费维权社会资源,切实形成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工作合力。探索建立跨境消费争议在线解决机制,协调解决跨境电子商务、“海淘”、社交电商等带来的消费纠纷。鼓励行业协会建立健全行业经营自律规范,引导行业企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督促网络经营者落实消费环节经营者首问和赔偿先付制度,主动和解消费纠纷。要求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建立和完善赔偿先付制度,提供快速解决消费纠纷的“绿色通道”。支持消协组织加强对网络交易商品和服务开展社会监督,持续开展消费体察、服务评议、调查点评活动,督促网络经营行业和经营者开展整改,针对网络市场中侵害众多消费者权益行为提起公益诉讼。

  七、坚持教育引导,提高网络消费者自我保护的能力。加强大数据深度利用,进一步提升数据质量,推进与消协组织、有关部门及大型企业、主要网络交易平台的数据共享和整合,深入研究区域性的消费维权数据,形成有深度有指导作用的消费维权分析报告,及时向社会公布,引导改善消费环境。加强与主流新闻媒体、新兴网络媒体的合作与联系,利用“3·15”、“双十一”等重要时间节点,积极运用微博、微信等网络传播方式,加强对新《消法》及配套法规制度的宣传和解读,有针对性地向消费者普及有关网络消费的商品和服务知识,积极回应广大消费者网络消费中关切的热点问题,增强消费者维权意识,提高消费者自我保护的能力。

  工商总局

  2016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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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 /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2016-11-4)
·农业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快推进“互联网+农业政务服务”工作方案》的通知 / 农业部(2017-1-5)
·关于促进移动互联网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 /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2017-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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