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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铁路局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的实施意见(2)

  2.参与法律法规规章草案、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的起草、论证,按照国家铁路局关于合法性审查工作的相关规定,对送审稿进行合法性审查;

  3.参与处理行政复议、诉讼、调解、仲裁等法律事务;

  4.参与研究行政处罚决定、投诉举报处理决定、政府信息公开回复等具有法律效力的行政决定,对有关法律文书进行合法性审查;

  5.参与合作项目的洽谈,协助起草、修改重要的法律文书或重大合同;

  6.为处置涉法涉诉案件、信访案件和重大突发事件等提供法律服务;

  7.其他需要法律顾问履行服务职责的事项。

  (九) 外聘法律顾问在履职期间享有下列权利:

  1.依据事实和法律,提出法律意见;

  2.获得与履职相关的信息资料、文件和其他必需的工作条件;

  3.获得约定的工作报酬和待遇;

  4.与聘任机关约定的其他权利。

  (十)外聘法律顾问在履职期间承担下列义务:

  1.按合同约定提供法律顾问服务;

  2.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党和国家的秘密、工作秘密以及其他不应公开的信息,不得擅自对外透露所承担的工作内容;

  3.不得利用在工作期间获得的非公开信息或者便利条件,为本人及所在单位或者他人牟取利益;

  4.不得以法律顾问的身份从事商业活动以及与法律顾问职责无关的活动;

  5.不得接受其他当事人委托,办理与聘任单位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法律顾问与所承办的业务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应当回避;

  6.与聘任机关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完善工作机制,强化制度保障

  (十一)加强协作保障。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法律顾问制度的重要性,要根据各自分工,为法律顾问参加局有关会议、查询相关文件等履职提供保障。

  各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深入调研论证分管业务,对提交审查事项及材料的内容负责;涉及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有关业务部门应积极配合,完整、准确、及时提供有关资料,参与答辩研究,必要时派员协助出庭应诉。

  (十二)强化考核评价。局机关法律顾问的考核评价由科法司及人事司负责,考核评价的主要内容是法律顾问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工作效率、法律建议质量和业务部门满意度。对考核评价不合格的法律顾问,应予解聘或者不予续聘。

  (十三)落实经费保障。要将法律顾问经费列入财政预算,采取政府购买或者财政补贴的方式,根据工作量和工作绩效合理确定外聘法律顾问报酬,为法律顾问开展工作提供必要保障。

  (十四)各地区铁路监管局应当结合实际工作需要,建立机关工作人员担任法律顾问与外聘法律顾问相结合的工作制度。所配备(聘请)法律顾问应报国家铁路局法律顾问办公室备案,建立归口管理关系。

  (十五)局属事业单位应高度重视法律事务工作,积极发挥法律专业人员作用,进一步增强法律意识,提高依法办事能力。

  (十六)《国家铁路局法律顾问制度实施办法》(国铁科法〔2015〕59号)自本意见印发之日起废止。

国家铁路局

2016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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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铁路优质工程(勘察设计)奖评选办法 / 国家铁路局(2017-1-16)
·质检总局关于发布《质检总局法律顾问工作办法》的公告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17-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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