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规则(7)
(十一)“托运行李”,是指旅客交由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负责照管和运输并填开行李票的行李。
(十二)“液态物品”,包括液体、凝胶、气溶胶等形态的液态物品。其包括但不限于水和其他饮料、汤品、糖浆、炖品、酱汁、酱膏;盖浇食品或汤类食品;油膏、乳液、化妆品和油类;香水;喷剂;发胶和沐浴胶等凝胶;剃须泡沫、其他泡沫和除臭剂等高压罐装物品(例如气溶胶);牙膏等膏状物品;凝固体合剂;睫毛膏;唇彩或唇膏;或室温下稠度类似的任何其他物品。
(十三)“重大危险源”,是指具有严重破坏能力且必须立即采取防范措施的物质。
(十四)“航空器安保检查”,是指对旅客可能已经进入的航空器内部的检查和对货舱的检查,目的在于发现可疑物品、武器、爆炸物或其他装置、物品和物质。
(十五)“航空器安保搜查”,是指对航空器内部和外部进行彻底检查,目的在于发现可疑物品、武器、爆炸物或其他危险装置、物品和物质。
第八十九条 危险品航空运输按照民航局危险品航空运输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十条 在民用运输机场运行的公务航空运输活动的安全检查,由民航局另行规定。
第九十一条 在民用运输机场控制区以外区域进行的安全检查活动,参照本规则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十二条 本规则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1999年6月1日起施行的《中国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规则》(民航总局令第85号)同时废止。
--------------------------------------------------------------------------------
分送: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2),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3),国务院法制办公室(5),中国交通报社,本部领导,法制司存档(15)。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2016年9月6日印发
总共7页
[1] [2] [3] [4] [5] [6] 7
上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