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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煤炭行业》的通知

财会[2016]21号


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中央管理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7号),促进煤炭企业加强成本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试行)》等有关规定,我部制定了《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煤炭行业》,现予印发,自2017年1月1日起在大中型煤炭企业范围内施行,其他煤炭企业参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煤炭行业》



  财政部

   2016年9月30日


附件下载:

附件_附件-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煤炭行业.pdf
http://kjs.mof.gov.cn/zhengwuxinxi/zhengcefabu/201610/P020161027596363056602.pdf


附件:


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煤炭行业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产品成本核算对象



第三章 产品成本核算项目和范围



第四章 产品成本归集、分配和结转



附录:煤炭产品生产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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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6-11-7)
·关于印发《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电网经营行业》的通知 / 财政部(201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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