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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煤炭行业》的通知

财会[2016]21号


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中央管理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7号),促进煤炭企业加强成本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试行)》等有关规定,我部制定了《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煤炭行业》,现予印发,自2017年1月1日起在大中型煤炭企业范围内施行,其他煤炭企业参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煤炭行业》



  财政部

   2016年9月30日


附件下载:

附件_附件-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煤炭行业.pdf
http://kjs.mof.gov.cn/zhengwuxinxi/zhengcefabu/201610/P020161027596363056602.pdf


附件:


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煤炭行业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产品成本核算对象



第三章 产品成本核算项目和范围



第四章 产品成本归集、分配和结转



附录:煤炭产品生产流程





第一章 总 则



一、为了规范煤炭行业产品成本核算,促进煤炭企业加强成本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大中型煤炭企业,其他煤炭企业参照本制度执行。



本制度所称的煤炭企业,是指主要从事煤炭开采或洗选加工的企业。



三、本制度所称的煤炭产品,是指煤炭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形成的原煤、洗选煤等。



四、煤炭产品成本核算的基本步骤包括:



(一)合理确定成本核算对象。



(二)根据实际管理需要,设置成本中心。



(三)以成本中心为基础,归集成本费用。



(四)对成本中心成本费用进行分配和结转,计算产品成本。



五、煤炭企业根据产品生产特点,通常设置“生产成本”等会计科目,按照成本费用要素进行明细核算。



六、煤炭企业应当设置或指定专门机构负责产品成本核算的组织和管理,根据本制度规定,确定产品成本核算流程和方法。





第二章 产品成本核算对象







煤炭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应当以煤炭产品为核算对象,具体包括原煤、洗选煤等。



一、原煤,是指开采出的毛煤经过简单选矸(矸石直径50mm以上)后的煤炭,以及经过筛选分类后的筛选煤等。



毛煤,是指从地上或地下采掘出来的、未经任何加工处理的煤炭。



二、洗选煤,是指经过破碎、水洗、风洗等物理化学工艺,去灰去矸后的煤炭产品,包括精煤、中煤、煤泥等,不包括煤矸石。



精煤,是指经过分选获得的高质量煤炭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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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6-11-7)
·关于印发《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电网经营行业》的通知 / 财政部(201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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