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煤炭行业》的通知
财会[2016]21号
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中央管理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7号),促进煤炭企业加强成本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试行)》等有关规定,我部制定了《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煤炭行业》,现予印发,自2017年1月1日起在大中型煤炭企业范围内施行,其他煤炭企业参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煤炭行业》
财政部
2016年9月30日
附件下载:
附件_附件-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煤炭行业.pdf
http://kjs.mof.gov.cn/zhengwuxinxi/zhengcefabu/201610/P020161027596363056602.pdf
附件:
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煤炭行业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产品成本核算对象
第三章 产品成本核算项目和范围
第四章 产品成本归集、分配和结转
附录:煤炭产品生产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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