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煤炭行业》的通知
财会[2016]21号
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中央管理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7号),促进煤炭企业加强成本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试行)》等有关规定,我部制定了《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煤炭行业》,现予印发,自2017年1月1日起在大中型煤炭企业范围内施行,其他煤炭企业参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煤炭行业》
财政部
2016年9月30日
附件下载:
附件_附件-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煤炭行业.pdf
http://kjs.mof.gov.cn/zhengwuxinxi/zhengcefabu/201610/P020161027596363056602.pdf
附件:
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煤炭行业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产品成本核算对象
第三章 产品成本核算项目和范围
第四章 产品成本归集、分配和结转
附录:煤炭产品生产流程
第一章 总 则
一、为了规范煤炭行业产品成本核算,促进煤炭企业加强成本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大中型煤炭企业,其他煤炭企业参照本制度执行。
本制度所称的煤炭企业,是指主要从事煤炭开采或洗选加工的企业。
三、本制度所称的煤炭产品,是指煤炭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形成的原煤、洗选煤等。
四、煤炭产品成本核算的基本步骤包括:
(一)合理确定成本核算对象。
(二)根据实际管理需要,设置成本中心。
(三)以成本中心为基础,归集成本费用。
(四)对成本中心成本费用进行分配和结转,计算产品成本。
五、煤炭企业根据产品生产特点,通常设置“生产成本”等会计科目,按照成本费用要素进行明细核算。
六、煤炭企业应当设置或指定专门机构负责产品成本核算的组织和管理,根据本制度规定,确定产品成本核算流程和方法。
第二章 产品成本核算对象
煤炭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应当以煤炭产品为核算对象,具体包括原煤、洗选煤等。
一、原煤,是指开采出的毛煤经过简单选矸(矸石直径50mm以上)后的煤炭,以及经过筛选分类后的筛选煤等。
毛煤,是指从地上或地下采掘出来的、未经任何加工处理的煤炭。
二、洗选煤,是指经过破碎、水洗、风洗等物理化学工艺,去灰去矸后的煤炭产品,包括精煤、中煤、煤泥等,不包括煤矸石。
精煤,是指经过分选获得的高质量煤炭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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